干女儿不敌侄儿?上海,一孤寡老太过世后,留下了一套位于徐汇区的房产,市价约300

小蚂蚁评事 2024-10-13 10:39:54

干女儿不敌侄儿?上海,一孤寡老太过世后,留下了一套位于徐汇区的房产,市价约300万。老太干女儿看到有关部门称这套没有继承人,是无人继承遗产,要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赶紧将老太侄儿、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得遗产。   (来源:极目新闻)   年逾九旬的许老太,走完了她的人生。因为父母、老伴儿、孩子都先于她过世,所以是侄儿徐鸿方,为许老太办理的后事,养老送终。   许老太在徐汇区有一套房子,市价约300万左右,许老太太过世后,这套房子一直是侄儿徐鸿方使用。   这套房子是许老太独有的,突然一天,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上门,说许老太没有继承人,这套房子就是无人继承遗产,该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   徐鸿方得知,顿时慌了,许老太没有继承人,但还有自己这个侄儿啊,而且她还有一个干女儿,怎么会没人继承遗产呢? 怎料,徐鸿方还没有起诉,许老太干女儿就迫不及待的将徐鸿方、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许老太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按照法律规定,侄儿和干女儿都不是法定继承人,在许老太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两人都不能继承许老太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照这样来看,许老太留下的房产,应该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徐鸿方和许老太干女儿都没有份,许老太干女儿告上法庭也没有用,是这样吗?   当然不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虽然许老太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但一个年逾九旬的老人,是需要有人照顾的,照顾许老太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随后就出现了许老太干女儿和徐鸿方对簿公堂,干女儿说她对许老太太关怀备至,尽到了赡养义务,理应获得房产。   徐鸿方则强调,是他照顾的许老太,他多年来一直陪伴在老太太身边,养老送终,这房子他最有资格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老太干女儿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她扶养过许老太,所以不能支持她要求继承的主张。   徐鸿方眼看他的诉求即将获得法院的支持,没想到,又发生了变故!   原来,许老太有个亲弟弟,只是早年间,许老太的父母带着对方前往香港生活,再也没有回过上海,按照年龄来算,如果对方尚未过世的话,也已经有90岁了。   这是不是意味着,法院将把许老太的房产判给这个人都不知道在哪里的弟弟呢?   法院意见:   由于有多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徐鸿方照顾许老太多年,为许老太养老送终,故判决由徐鸿方继承许老太太的房子,但是,徐鸿方应该将30万的折价款交付给许老太的弟弟。   关于许老太弟弟不知道在哪里,也不知道是否在世的问题。   法院表示,30万元折价款采用公证提存的方式,由徐鸿方将30万元折价款打入指定账户,等待许老太的弟弟或者他的继承人前来领取。   有意见提出,如果许老太的弟弟已经不在世了,这钱是不是就不应该分给对方?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国还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意思是说,如果许老太弟弟过世,弟弟的子女可以代替“许老太弟弟”的位置,继承许老太的遗产,所不存在许老太弟弟不在世了,就不应该分钱给对方的问题。   (人物为化名) 关注@蚂蚁说法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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