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大官威!”山西运城,网传某事业单位的领导到饭店用餐时,因在院子里小便被老板制

小鲨看法 2024-10-14 12:55:57

“好大官威!”山西运城,网传某事业单位的领导到饭店用餐时,因在院子里小便被老板制止而心生不满,并与老板发生了争执,离开时还用烟头扔向老板,并做出挑衅行为。事后饭店老板发视频吐槽称“仗势欺人”。目前,主管部门发通报称,已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核查且警方已立案调查。

(来源:星视频)

王先生在当地经营一家饭店。事发当天晚上,王先生所经营的饭店来了一桌很重要的客人。据说,饭店包厢内的客人当中有某事业单位的领导。

可王先生没想到的是,这个事业单位的领导在用餐时,居然在院子里随地小便,王先生上前制止对方的不文明行为时,双方还为此发生了争执。

对方临走时,还当着王先生家孩子的面,对其扔烟头泄愤,并且还对王先生做出挑衅的手势。

事后王先生气不过,发视频吐槽称“仗势欺人”。

王先生发布的视频显示,事发在10月11日晚上18时50分许,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在院子处小便。双方发生争执后,王先生坐在收银台旁边与家人说起事发起因经过,且当时还有孩子在场。

10月11日21时25分,在院子小便的男子被同行人员扶着手离开饭店。可男子见到王先生后,却突然将手上的烟头扔向王先生,并做出挑衅手势。

王先生站起身来准备去追时,被家人及时劝阻。

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发布通报称,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核查且警方已对该事件进行立案受理调查。

1、有网友表示,做餐饮生意的人都知道,经营者不到万不得已,都不会轻易与客人发生争执的。

更何况对方还是“事业单位的领导”呢!由此可见,这个“领导”得有多过分,才会让王先生这么生气并与其发生争执了!支持王先生依法维权。

也有网友气愤的表示,“好大官威!”难道“事业单位的领导”就可以随地小便么?必须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对其行政处罚并开除公职处分。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大家要务必明确一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是一句口号。即谁违法都应当要受到与其违法行为情节、所造成后果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有其他法定严重情节的,可处10-15日拘留。

简而言之,如果该男子仅仅是在公共场所小便,确实可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对其处罚。

其次,现场视频显示,男子不仅在公共场所小便,还有对王先生扔烟头、做出挑衅行为。即男子同时还有目无法纪、无事生非等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总而言之,不论在什么单位工作、在什么职位上,都要遵纪守法,否则,谁要是胆敢以身试法、寻衅滋事,那么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最后,如果主管部门最终确认该男子是公职人员,那么其不仅会被行政处罚,还会被单位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1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再说具体一点,遵纪守法是公民的义务,作为公职人员更要以身作则,否则,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一定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所有后果。这个后果同时还包括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也就是说,虽然公职人员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被开除公职处分,但被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等处分,是肯定少不了的。

3、还有网友质疑称,一看视频就知道“领导”是喝醉酒后闹事,主管部门有必要调查一下“领导”是和谁一起吃饭喝酒、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此大家有不一样的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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