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男子的饭店招待了一桌有头有脸的人,却不料其中一人,喝了酒之后,竟然在男

滨培看法 2024-10-14 16:12:33

山西运城,男子的饭店招待了一桌有头有脸的人,却不料其中一人,喝了酒之后,竟然在男子的饭店小院撒尿,男子制止他,让他往厕所跑,结果这个人出来,竟然扔烟头过来,差点烫到孩子了,走的时候还做挑衅的动作。 事后男子得知,这个人在不错的单位上班,不能得罪,但他不服气,决定让大家都知道这个人的素质。男子表示:这个店开不开都无所谓了,他要争一口气。 (来源:津云) 王佳明看着孙大刚离开的背影,一边走一边做出挑衅的动作,他有心有余悸,他开始瑟瑟发抖了,看来他惹大麻烦了。 回想起刚才发生的事情,他真的是又气愤又害怕,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王佳明开了一家小饭店,因为手艺不错,饭店有包厢,有大厅,有小院,饭菜的价格也很实惠,所以他的小饭店也算是小有名气,有不少的回头客。 虽然挣不了大钱,但是这个饭店也能养家糊口,他带领着一家人好好经营着这家店,没想到这一次惹大祸了。 当时他看到有几个人要进来吃饭,他就马上招待,王佳明和家人的服务态度向来都是很好的。 他们一点完菜,王佳明就吩咐厨房,要以最快的速度把菜做出来。 很快一桌色香味俱全的饭菜就端上桌了,期间这些人也要了一些好酒。 都是好酒好菜,这一桌人非常满意,端起酒杯就开始推杯换盏,一边喝酒,一边品尝美食,对菜品也是赞不绝口。 看着客人吃得这么开心,王佳明也是非常的高兴,毕竟开饭店,就是要靠回头客撑起来的,他们吃得越开心,评价越好,下一次他们才会再来。 整个吃饭的过程,王佳明一家人都没有发现那一桌有异常。 直到他们酒足饭饱后,这一桌人有人陆陆续续去上厕所的了。 其中他看到孙大刚走出小院,在小院就撒尿,王佳明吓到了,他开饭店的,周围都是人,在这里撒尿不文明,影响也不好。 王佳明以为孙大刚是喝多,赶紧制止,并且说,让他往厕所跑,他的饭店是有厕所的。 可没料到孙大刚情绪马上激动起来,竟然骂了王佳明,眼看孙大刚情绪越来越激动,同桌的同伴就赶紧将孙大刚拉开。 看到这么没有素质的孙大纲,王佳明也是很无语,他也清楚人喝多了酒,有时候就是会做一些不文明的事情,他也没有把此事放在心上,毕竟他还要招呼别的客人。 但他怎么也没想到事情的发展,让他一家人都怕了。 孙大刚这一桌人吃完饭之后就离开,可就在离开时,孙大刚竟然砸烟头过来,当时王佳明的孩子就在旁边,孩子差点被烟头烫到了。 遇到这种事情,王佳明自然是生气了,他想要和孙大纲理论,但是孙大刚的同伴都赶紧将孙大刚拉开。 但孙大刚情绪依然很激动,一边走还一边做挑衅的手势。 看到这样的人,王佳明内心自然是愤怒的。可后来他知道,那个孙大刚可不是普通的人,他的单位可是个好单位。 难怪他如此仗势欺人,王大刚内心想着,即使这样又怎么样,即使他得罪了孙大刚又怎样,王佳明始终觉得自己是没有错的。 王佳明也咽不下这口气,凭什么在一个好的单位里工作,就可以欺负别人,明明有厕所,却随地小便,本来就是他没有素质在先,王佳明始终觉得自己制止他没有问题。 事后他的家人,也害怕这个饭店开不下去了,毕竟孙大刚走的时候做挑衅的动作,他们是真的害怕。 但是王佳明不怕,他说,这个饭店开不开得下去都无所谓,人活为一口气,总不能因为他有头有脸,就可以随处小便。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看待王佳明遇到的这件事情? 1、随处小便是没有公德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王佳明饭店的小院本来人来人往,在那里小便难免会影响到他人,会被人看到不该看的东西,这是非常不文明的行为,也可以说是违法行为。 2、孙大刚扔烟头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这同样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孙大刚扔的烟头差点烫到了王佳明的孩子,一旦伤到他人,那么他不但要受到处罚,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3、王佳明说不管饭店还能不能开,他活着就要为一口气,实际上就是担心孙大刚会找他麻烦。 如果孙大刚利用自己手上的条件,作出对王佳明不利的行为,那么王佳明依然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王佳明遭遇的事情,你有何看法?(王佳明,孙大刚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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