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到租车行,说自己要租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租期为6天,双方协商好租金

小疯汇看社会 2024-10-14 15:15:43

浙江杭州,男子到租车行,说自己要租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租期为6天,双方协商好租金为2800元一天。男子试驾时,一个劲儿的拍视频打电话,炫耀自己开上了豪车。付租金时,他又说自己没带钱,还叫老板边吃饭边等朋友送钱。谁知,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老板大跌眼镜,忍不住怒骂:真不要脸!

(案例来源:小强热线)

陈斌刚打开店门,就有顾客打来电话,对方表示,他想租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问他店里有没有。

陈斌表示:当然有,您啥时候方便,到店里来看车。

陈斌的二手车行,各种品牌,各种价位的车基本都有,但主要还是做高端豪车的买卖和租赁。

男子到店之后,仔仔细细的看了一圈车,对车况非常满意,两个人开始商讨价格。

按理来说,这台车每天租金大概在3000块钱左右,但是陈斌通过男子的朋友圈发现,对方也是做车的生意,想着他肯定懂行,明人不说暗话,直接便宜了200,每天2800元。

男子对这个价格很满意,直接说他要租6天。看着男子这么爽快,陈斌也很高兴,也没让他付定金。

男子表示,他当天有事,周日过来试驾,试驾完了直接开走。

到了周日,男子早早就来了,陈斌带他去路上试车,谁知,试驾途中,男子一脸兴奋,不停的拍视频,还跟别人视频通话。

他们对对话时说的都是方言,大部分话陈斌根本就听不懂,但他听明白了对方给男子说的一句:你牛啊,都开上劳斯莱斯了,混得真不错!

结合两人的对话,再看看男子一脸得意的笑,陈斌大概看出来了,男子是想租个豪车充面子,这种情况也很多,正常。

试驾结束后,男子很满意,陈斌便让他付租金,男子爽快的答应,结果掏了掏兜,一拍大腿表示,自己钱包落在酒店了。

陈斌想着,现在大家都用手机支付,便提醒他用手机,但男子说手机上没钱,让陈斌开车和他去酒店取。

陈斌没有多想,便同意了,到了酒店,男子又摸摸兜,说房卡在朋友手里,要等朋友送房卡。

已经到了中午,男子有点不好意思的说:耽误你一早上时间,这也到饭点了,要不咱两先去吃个午饭。

陈斌本打算吃个快餐,结果男子一定要去顿好的,拉着他就进了一家火锅店。

陈斌坐在饭店,一点吃饭的心思都没有,他是做生意的,忙活了大半天,还没见钱的踪影。

饭吃完了,总共消费435元,男子擦擦嘴,给陈斌使了个眼色说:你去结账。

陈斌瞬间懵了:你叫我吃饭,你还让我结账,这不无赖吗?

但男子一口咬定,他就是没钱,陈斌也不惯着他,直接报警。

警察赶来做了协调,最终决定AA,陈斌付了自己的那一份钱,气呼呼的走出了饭店。

现在,饭也吃了,朋友也来了,陈斌问他什么时候交租金。

谁知,男子直接翻脸不认人,指着车表示:你这车,都烂成什么样了,还好意思往外租,我都嫌丢人,不租了!

说完,便扬长而去。

陈斌看着男子嚣张的背影,真是气不打一处来,只能算自己倒霉,碰上这么一个恶心的顾客。

事后,陈斌在短视频上刷到了该男子得意洋洋开劳斯莱斯的视频,而那辆劳斯莱斯,就是他车行的。

陈斌回过头来想想,这男子压根就不打算租车,他就是想白嫖,蹭车拍视频发圈,打肿脸充胖子,显得自己有多牛,而且,还蹭吃蹭喝,脸皮忒厚了。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男子作为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租赁这辆豪车,达成交易需要建立在诚信和自愿的基础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男子根本没钱,最后又说这车太破,不管什么理由,只要男子不想租车,在签订合同前完全可以不租,这都是男子的自愿。

2、男子这样恶意磋商,还让陈斌请他吃饭,陈斌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缔约过失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陈斌这样的做法非常不地道,打心眼里是不想租车的,反而故意要试车,还拍照炫耀,最可气的是让陈斌请他吃饭,一点底线都没有。

所以,陈斌完全可以主张因此给他带来的损失,让男子为他的恶意磋商承担损害责任。

3、男子吃饭让陈斌掏钱,这根本就是无理取闹。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要是达成了合同,陈斌高兴自愿请男子吃饭,那也没什么。但是,男子没有达成合同,还主动要求吃好的,还让陈斌结账,这样的要求不符合习惯,也不会得到支持。

男子自以为脸皮厚就可以走遍天下,殊不知,他才是那个跳梁小丑,这样的炫富伎俩,迟早会败露。

0 阅读: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