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女子与闺蜜到酒吧喝酒认识两名男子。三天后,二人到对方公司会所一起喝酒。

米粒侃社会 2024-10-14 18:06:16

湖南岳阳,女子与闺蜜到酒吧喝酒认识两名男子。三天后,二人到对方公司会所一起喝酒。女子酒后自愿与其中一名男子发生关系后,另一名男子却趁女子醉酒处于错误认知的情况下,也与其发生了关系。女子报警后,男子先是不承认、后又声称女子是“自愿”的。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周某、陈某是同事关系。二人参加公司聚餐喝酒后,意犹未尽并相约到酒吧喝酒。

在酒吧消费期间,二人认识同在酒吧消费的女子李某并与其相互敬酒。

三人在酒吧喝酒玩游戏期间,李某因输多赢少、老是喝酒,用微信叫来很会玩游戏的闺蜜杨某。

杨某来到酒吧玩不到一个小时,就因次日有事要早起,与李某先行离开酒吧。杨某、李某离开时,同意周末晚上再约并与周某互加微信好友。

3天后,周某利用职务便利拿到公司招待客人用的会所钥匙后,邀约李某、杨某到其公司会所吃东西、喝酒、玩游戏。期间,4人边喝酒、边聊天。

晚上23时许,4人又回到客厅内,玩游戏喝酒。

4人喝酒期间,杨某到有卫生间的套房上厕所。周某随尾进入后,在杨某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关系。

事后杨某在房间的床上入睡,周某回到客厅后,将此事私下告知了陈某。

陈某听后,也在李某上厕所时,随尾进入,并欲与其发生关系。

可陈某不仅被拒绝,还被李某怒斥了一顿。二人回到客厅后,都没有和周某说起此事,并继续玩游戏喝酒。

过了半个小时后,陈某以去车上拿烟为由离开客厅,并趁机溜进杨某正在睡觉的房间。

陈某进入房间后,因见杨某醉酒昏睡,起了歹意并在将灯关了以后,趁机与杨某发生了关系。

过程中,杨某因误以为是周某,没有反抗。事后陈某第一时间离开房间,并回到客厅继续喝酒。

凌晨3时40分,杨某酒醒后因口渴在房间找不到水喝,发微信、弹语音让周某给其送水。

周某再次回到房间后,因在与杨某说话过程中,被杨某发现了不对劲,遂马上喊来陈某对质。

周某一开始时还想替李某隐瞒,但客厅还有李某在一起喝酒。周某只能承认刚才进入房间的不是自己。但陈某只承认进房间上过厕所和在床上躺了一会,坚称其没有与杨某发生过关系。

见陈某不承认,杨某发信息让其朋友帮忙报警。

民警到场处置后,现场将陈某、周某一起带走接受调查。确认周某事前不知情且没有为陈某提供过帮助后,周某被释放,但陈某被依法刑拘。

可陈某到案后先是不承认与杨某发生过关系,后又辩称其喜欢杨某、杨某是“自愿”的,双方是“你情我愿”发生的,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陈某辩护人认为:

杨某身体无伤痕,无证据证明其是处于不能、不知反抗状态,且过程中杨某没有任何反抗。结合事发后杨某还与陈某互加微信、两小时后才报警等整体情况来判断,不能认定陈某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虽然陈某不承认与杨某发生过关系,但公安机关在现场及杨某身上提取到陈某的生物信息,因此,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二人发生过关系。

第二,虽然陈某辩护人辩称,杨某身上无伤痕且没有反抗过,但刑法对于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除了暴力、胁迫外,同时还包括其他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因醉酒、错误认知时处于不知、无法、不会、不能反抗状态被强行为之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结合在场人员李某、周某证言、杨某和陈某的陈述以及报警前杨某与朋友的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事发时杨某是因醉酒、错误认知时处于不知、不会反抗状态而被陈某强行发生关系的。

因此,本案陈某是使用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杨某发生关系的,故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第三,刑法第67条明确规定,只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自首。

具体到本案,虽然陈某明知杨某已让朋友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置是自动投案,但陈某到案后、在鉴定报告出来前,不承认与杨某发生过关系,即其没有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四,陈某在检察院起诉前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陈某通过家属积赔偿杨某经济损失获得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构成强奸罪,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一审宣判后,陈某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最后,再次提醒网友们,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自作聪明,以任何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否则,只要女方报警处理,起步量刑就是3年以上。希望大家务必要自重自爱,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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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17 12:48

    这女的太随便,才认识就同意发生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