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公职干部火了!”陕西绛县,一名公职干部在一家小饭馆的院子内随地小便,老板看

雷雷说趣 2024-10-15 17:17:30

“这名公职干部火了!”陕西绛县,一名公职干部在一家小饭馆的院子内随地小便,老板看到后出言制止,谁知这名公职干部不仅骂人,在临走时还当着老板孩子的面,将烟头扔在老板身上,更是对着老板做出了手势挑衅。幸得老板被妻儿拦下,否则双方肯定要发生肢体冲突。事后,老板气愤地将此事发到网上曝光,目前有关部门已介入此事。 (来源:星视频) 据悉,10月11日晚上,王先生经营的饭店里迎来了一批特殊的客人,其中包括一名疑似当地人社局副局孙某,然而孙某的行为却与公职干部的形象大相径庭。 王先生表示,孙某在吃饭期间就直接在饭店院内随地小便,完全不顾及其他顾客的感受和饭店的卫生环境。可饭店内明明就有厕所,而且为了方便顾客,也贴了标识,但孙某就是要在院内随地小便,劝了还被他骂了。 在一顿辱骂后,孙某被同桌的人拉回了座位。可结果在结账离店时,孙某竟然当众将烟头扔在王先生身上,甚至在临走时还对王先生作出了挑衅的手势,这实在是太过分了。 王先生当时十分气愤,正准备上前教训孙某,但被妻子和孩子拦了下来。 之后,王先生将监控视频发到了网上,同时也报了警,并称要不是妻子和孩子拦着,自己生意不做了也要给孙某点教训。 当地人社局在得知此事后,迅速作出反应,并确认孙某的确为该单位人员,并已向上级汇报了相关情况。同时,当地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有网友表示:当干部难道没有素质考核,只看工作年限吗?这种人居然还能当干部? 还有网友表示:这肯定是喝酒喝多了,产生了幻觉,喝醉过酒的人有不少人干过此事,这种事闹不起来。 那从法律角度,孙某的行为该如何惩处? 1、随地小便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第1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孙某作为一名公职干部,不可能不懂法,但他明知道随地小便违法,却仍故意而为,这实在是有损公职干部的形象。 至于有人说孙某喝醉了,可能自己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但是醉酒不是免责的理由。不管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醉酒之人违法犯罪的,一样要受到处罚。 王先生上前对孙某的随地小便行为进行劝阻,不仅是保护环境卫生,更是为了照顾前来吃饭的顾客的感受,该行为并无不妥。 2、孙某在离店时将烟头扔在张先生的身上,甚至对王先生做手势挑衅,这无疑是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十分简单,需要行为人有无理取闹、无事生非的主观目的,且在公共场所实施了扰乱秩序的行为。 很显然,孙某的行为正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事件中,孙某和王先生毕竟没有爆发大规模冲突,所以情节并不算太严重,处罚自然也不会太重,而如果双方最终和解,那可能就只是警告下而已。 虽然有不少人认为公职干部知法犯法应当严肃处罚,可但凡行违法犯罪一事之人,哪个不是知法犯法。 而且法律上除了一些特别的违法犯罪行为,公职干部违法犯罪和普通老百姓的处罚一般都是一样的,这也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不过,孙某毕竟是公职干部,其言行代表着一方政府部门,所以有关部门还是要对其进行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理,如果认为此事情节严重,也可以予以降级或撤职,但一般不至于会开除。 3、最后,王先生如果真动了手,那他就输了。 虽然这件事错在孙某,但如果王先生真的冲动打了孙某,那此事很可能被定性为互殴,而且如果王先生把孙某打伤打残了,那还可能面临故意伤害罪的风险。 王先生可能觉得打了孙某之后,自己的怒气就能发泄了,但最终也可能牵连孩子,甚至门店的生意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从整体来说,幸好王先生被妻子和孩子拦住,否则下场并不会很好。要知道,只有懂得隐忍的人,才是狠角色。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 关注@法律公开课 #官方通报干部饭店院内小便还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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