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偷换概念的做法,只能让法官更加危险! 党某杀害王佳佳法官一案,至今让人无法平静,也带给了人们更多的思考。在这个案件里,没有一方是胜利者,他们都是受害者。但这位作者的论点,认为造成这起惨案的主因不是判决,而是老汉的性格所致。 乍一看,似乎很有道理,但仔细分析下,就发现,作者对法律简直一窍不通,没有理解法律存在的意义和义务。 党某暴力杀人,有没有性格原因?当然有!每个人做事都是依据自身性格,由性格引导行动,这是人类的属性决定的!但是回到这个案件本身,性格是主因吗?当然不是!为什么不是呢? 人类社会,每个人的性格都不同,法律考虑人的性格吗?不!法律只考虑公正,法律的意义就是让社会保持公正,法律的义务就是让人民的权利得到保护,维护公正公义,在不伤害他人利益的同时还要保护弱者,这才是法律存在的意义。而法官就是让法律能充分实现它功能的驾驭者,而不是死背条款的机器,更不是强者的附庸甚至帮凶。 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历史,农民起义层出不穷,你敢说中华民族的性格就是喜欢暴力吗?恰恰相反,中华民族是一个勤劳淳朴、一贯忍辱负重的民族,是什么原因让农民不得不放下锄头拿起了武器,毛主席及老一辈的革命家早已给出了正确答案! 看看大家的评论,你就知道什么是主因了!
案件关键在于 不在判决内的14天住院费谁出? 依照法官判决 这14天明显要老汉出
老汉穷凶极恶?可是没有犯罪前科。
性格?早没杀人,现在为什么杀人?
说他狭隘? 问过他邻居了吗
不狭隘的农民长什么样子?
又来了,太这种屁文,懒得看
医院证明有效,为什么不采纳,十四天是怎么来的有证据?一是不采纳二是全采纳,医院伪证,查医院。保险公司一万二是根据什么?死的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