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保姆与雇主外出办事,回来时,帮雇主开地下车库人防大门时,不慎被门夹伤手

小鲨看法 2024-10-16 10:27:15

北京海淀,保姆与雇主外出办事,回来时,帮雇主开地下车库人防大门时,不慎被门夹伤手指,雇主连忙送保姆就医,并垫付了3万余元医疗费。怎料,保姆又要求雇主、劳务公司再赔偿自己8万余元误工费等损失,遭拒后,与雇主、劳务公司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李大妈经劳务公司介绍,到女子秦某家中提供育儿嫂家政服务,并与劳务公司、秦某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李大妈的工资每个月7000元由秦某支付,一个月休息4天,如果李大妈在工作期间,由于人为或设施、设备等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秦某承担相关责任。

期间的一天,秦某开车带着李大妈及孩子去父母家取生活用品,回来时,李大妈帮秦某打开地下车库人防大门时,不慎被地库人防大门夹伤手指。

秦某见状连忙将李大妈送医治疗,经诊断李大妈右中指中节指骨骨折。

李大妈前前后后在医院治疗了2个多月,期间,秦某垫付了3万多元医疗费,李大妈自行花了1万多元。

事后,李大妈声称是秦某让自己将人防大门拉开,由于门重、惯性大,导致自己受伤,先后要求李某、劳务公司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李某、劳务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剩余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等共计8万余元赔偿。

法庭上,面对李大妈的控诉,秦某辩称:

第一、事发当日,李大妈是用手拉开正在关闭的人防大门时,自行造成右手中指,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

第二、李大妈对自己的行为未尽到注意义务,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

第三、自己虽然为李大妈垫付了3.8万余元医疗费,但,该垫付行为并非意味着自己就应当承担责任,自己是基于人道主义所为才进行垫付。同时,也不会再单独提起反诉要求其返还。

劳务公司则辩称:

第一、李大妈不是在客户秦某家中受伤,并非在工作地点受伤;

第二、公司为李大妈提供工作机会,李大妈因自身原因造成意外,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公司与李大妈的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李大妈一旦受伤,公司就应承担责任。

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李大妈是在与雇主秦某外出办事,回来时,不慎被秦某家楼下地库人防大门夹伤手指,事后秦某将李大妈送医治疗,垫付了3.8万余元医疗费,同时承诺不再要求李大妈返还等事实。

法院为了弄清李大妈被人防大门夹伤手指的详细经过,而后又多次询问李大妈。

李大妈前前后后作了3种描述,一是说,秦某因携带较多东西,故要求自己帮助拉开门,秦某通过后,自己仍用手拉着门把手,保持门处于被拉开状态,但为防止同行的秦某孩子受伤,自己松开门把手抱住孩子,未注意门回弹,导致手被夹伤。

二是说,秦某要求自己帮助推门,最终致其受伤。

三是说,系因地下车库刮来一阵大风,加之人防大门较重,存在惯性,导致其手指被门夹伤。

法院认为:第一、《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李大妈对于自己受伤过程的描述不清,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系因秦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其被门夹伤。公司与李大妈签订合同本身,也不存在恶意,不构成侵权。

据此主张秦某、公司存在过错,构成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李大妈与秦某、公司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公司系中间人,秦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劳务公司作为中间人,不应承担雇主责任。

如上所述,秦某作为雇主,请求李大妈帮助开门的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亦不属于危险工作,李大妈系因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因此,基于雇主责任及《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秦某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后,秦某作为雇主,已为李大妈垫付费用,且其明确不就已经垫付的费用提起反诉,不要求李大妈返还,已尽到了对雇员的保护照顾义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李大妈受伤后的损失。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李大妈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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