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男子花107万买了一套房,房主要求延期1年交房,男子同意了。可没想到,

运良说是非 2024-10-16 14:48:13

浙江宁波,男子花107万买了一套房,房主要求延期1年交房,男子同意了。可没想到,1年后原房主见房价上涨,竟然要求男子再补3万块钱,否则就把90岁且精神失常的母亲留在房里,他拒不配合腾房。男子崩溃了,他应该怎么办呢? (来源:东方热线) 杨强很开心,因为他一年前购买的房子,终于要交楼了,他赶紧给前房主王军打电话,问他什么时候方便做交接手续。 可没想到,王军竟然告诉他,他早就搬走了,现在那套房子里,住着他90多岁,而且精神失常的老母亲,他的母亲住习惯了那套房子,一旦搬走,病情就会加重,他也是没办法。 杨强气疯了,按王军这样的说法,那自己买的房子,难道要等他母亲百年之后才能住得进去了?这可真是岂有此理! 杨强当即表示,那是王军自己的家务事,他没有兴趣知道,他让王军赶紧把房子给腾出来,他要开始装修。 王军见杨强生气了,竟然提出,当初房子卖得太便宜了,现在房价涨得厉害,如果想要收房,就再给他补3万块钱。 王军觉得太奇葩了,回想起自己买房的过程,他真是肠子都要悔青了。 1年前,杨强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决定买房,在看过多套房源后,他看中了一套100多平的房子,这套房子售价很低,而且周边配套又很完善,只要108万元。 中介当即将房主王军约了过来,在沟通过程中,王军表示,他家新买的房子刚装修好,还要散一年的甲醛才能搬进去。 所以他们愿意让步1万元,也就是107万元,将房子卖给杨强,但前提条件是,他们得多住一年。 杨强想着,反正自己也不着急住,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他当即答应了下来,双方在中介的见证下,签下了房产买卖合同,并顺利完成了过户等手续。 在将房租出租给王军一家的这一年里,他们并没有发生过任何的矛盾,杨强早早找好了装修公司,还买了不少装修的材料,就盼着交房后赶紧装修。 没想到,他盼了一年,竟然等来的是这种结果。 杨强坦言,如果当初知道王军要110万元,他是不可能买下这套房子的,毕竟这个价格的房子,他有很多选择,而且他也不是多有钱的人,当初也是想着能省一点儿是一点儿,却没想到王军一开始就给他挖了一个大坑。 杨强气坏了,他一再要求王军把房子腾空,可是王军却表示,价格没给到位,他不会把老母亲请走,有本事杨强就自己把老人弄走。 杨强很无助,王军的老母亲年事已高,而且精神也不太正常,如果自己采取强硬的手段,出了啥事自己可是吃不了兜着走。 自打发现被骗后,杨强就像霜打了的茄子,一点劲儿都没有,无奈之下,为了逼王军解决问题,他只好去物管处申请,将房子的水电给掐断了。 可没想到,这招对王军一点儿用都没有,看着自己的房子被长期占用,杨强越想越气,决定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杨强作为产权人,有权对自己的房产进行处置。 根据《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杨强与王军的房产交易已完成,房子已经过户,权利进行了转移,那么杨强对房子占有绝对的处分权,王军的母亲拒不搬离,已侵犯了杨强的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杨强可要求王军配合完成交房手续,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他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并要求王军赔偿经济损失。 2、如何看待王军在完成房子的交易手续后,又将老母亲留在房内,要求杨强再补3万元的行为? 根据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王军明明已将房子卖给了杨强,双方的交易已完成,根据当初双方的合同条款,王军应在一年到期后,将房子无偿腾空交付给杨强。 但他见房价上涨,心态不平衡,以不补钱就让老母亲一直住那里为威胁,要求杨强补钱。 其行为不但没有契约精神,构成违约,更是涉嫌敲诈勒索,王军可以报警,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王军的母亲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双方的合同期满后,王军的母亲应该按合同所示,及时搬离涉案房屋。 如果在王军要求她搬离的情况下,她明知道自己已经侵犯了王军的居住安宁,依然拒不搬走,那么她的行为则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但由于王军的母亲为非具有独立行为能力人,杨强如果想收回自己的房子,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监护人实施监护义务,配合腾房。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王军为了达到想多拿3万房款的目的,将90岁的老母亲单独留在已出售的房子里,实为不孝,这样的人,又怎么能得到上天的眷顾呢?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法律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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