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南,民警进入二楼房间查处涉嫌卖淫嫖娼案件时,一对男女为了逃避抓捕,先后爬窗

晴澍聊社会 2024-10-16 16:42:06

重庆巴南,民警进入二楼房间查处涉嫌卖淫嫖娼案件时,一对男女为了逃避抓捕,先后爬窗逃出房间。男子在后面被民警拽回,女子先行爬窗并躲在空调机下方未被发现。女子失足坠落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以没有证据证明女子有违法事实、执法行为存在过错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9时许,巡逻民警在某农贸市场执行日常巡逻出警工作时,发现附近一栋建筑物的二楼一门面房内,有人涉嫌卖淫嫖娼活动。

民警先行进入一个房间后,将涉嫌卖淫嫖娼的男子杨某以及一名女子控制。

隔壁房间的女子冉某听到动静后,为了逃避抓捕,第一时间就爬窗逃跑。同在一个房间的男子瞿某见状,紧随其后也欲爬窗逃跑。

民警进入该房间后,见到正在爬窗的瞿某,第一时间将其拽回房间内。执法记录仪显示,将瞿某拽回房间后,民警曾看了一下窗外约5秒钟,但却因冉某躲在空调机下方且有其他东西挡住视线、瞿某也不承认还有其他人,导致未发现冉某。

在调查过程中,民警接到报告称,女子冉某为了逃避抓捕,爬出窗外逃跑时失足坠落。后因受伤严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案发后家属认为: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失职行为,且与冉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家属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冉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8万元,并按照按每月717元最低生活保障支付冉某母亲程某直到其死亡时止。

被公安机关拒绝后,家属告上法庭。

公安机关举证称,

首先,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其对辖区内的治安违法案件具有管辖权。

其次,事后民警将违法嫌疑人杨某等3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证,杨某与一女子在农贸市场转转楼2楼门面房内以30元的价格欲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二人还没有开始交易就被民警抓获。违法嫌疑人男子瞿某因违法嫌疑人冉某为了逃避抓捕翻窗爬上空调外机,意外从空调外机坠落,受伤死亡,而导致瞿某嫖娼证据不足。

因此,民警对杨某等人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民警在整个执法过程中,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过错。

最后,《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对受理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二)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不成立,或者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定情形的,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家属于10月12日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经审理查明,冉某的死亡系个人翻窗导致意外坠亡。公安机关根据上述以及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于同年10月23日作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家属提出质疑称:

1、无证据表明冉某存在卖淫行为,不能认定其是为了躲避抓捕翻窗爬上空调外机坠落受伤死亡。

2、杨某等人证实房间的结构是中间过道,过道前面是阳光能照进来的窗户,民警破门进入直走后因看到瞿某在爬窗,将其拽回屋内。民警此时应当能够看到冉某身影,可其却没能发现,存在过失。

3、即使因为疏忽未看见冉某爬窗,也可根据瞿某的陈述去救冉某,但民警却不让瞿某等人说话,未及时询问房间内是否有他人存在,导致冉某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坠落死亡,故民警存在过错。

法院怎么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公安机关有权对辖区内的治安案件进行处理。

本案中,民警在治安巡逻中发现有卖淫嫖娼的嫌疑,为了及时抓获嫌疑人员和固定证据进入案涉房屋是正常执法办案的需要,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冉某的死亡。

即民警的执法行为不存在不当或者违法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2项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家属以公安机关执法不当导致冉某死亡并要求赔偿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二)原告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

综上,法院驳回冉某家属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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