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遂川,一男子被警方认定为故意杀人犯,后被法院判了死缓。在被限制人身自由714

龙哥看法 2024-10-16 21:19:01

江西遂川,一男子被警方认定为故意杀人犯,后被法院判了死缓。在被限制人身自由7147天后,男子申请再审成功,且获无罪释放。虽然男子出狱了,但家已经没了,母亲过世时,男子未参与办丧事;妻子在接受询问时,因不堪受辱非正常死亡;儿子也因询问受到了极大的心理创伤;女儿为了申冤,一直未婚未育。男子一怒之下,向办案法院申请了国家赔偿2500万余元,并要求法院公开道歉,可法院只认可其中的293万余元。男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重新认定。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遂川县在1998年10月份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警方经过初步调查,锁定嫌疑人为李某,并于10月10日对李某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可在10月15日,李某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监视,竟然逃到了山里躲藏了28天。公安机关认为李某这是心虚了,于是进山将其抓获归案。

8个月后,一审法院根据警方收集的证据,认定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可李某坚持认为自己是无罪,并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虽然李某的上诉权利得到了保障,但二审法院并未支持其上诉请求。李某不服,他又进行了申诉,但同样遭到了驳回。

李某对此感到十分失望,但他并没有放弃,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2017年,李某的申诉终于迎来了转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的证据存在重大错误,而且李某的供述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一些关键物证也缺乏科学鉴定报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西高院对此案重新审理。

最终,江西高院重新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并认定李某并非故意杀人案的凶手,故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和裁定,宣告李某无罪。

李某重获自由后,立即向江西高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并提出以下几项赔偿请求:

第一,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

李某认为自己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应为7175天,其中包含了休息日、节假日等。

因此,江西高院应当参照《劳动法》,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5倍进行赔偿。

李某查询发现,因错误羁押而导致人身自由受限的赔偿标准为284.74元/天。

因此,江西高院应当赔偿1021万余元(7175天×284.74元/天×5)。

第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李某认为自己被错误羁押期间,不仅失去了自由和名誉,连母亲去世都无法尽孝,弟弟更是被牵连认定为包庇罪,妻子在被非法关押的第三天后,因不堪凌辱非正常死亡,女儿因连续20年伸冤一直未婚未育。

李某认为,因为这次的错误羁押,导致自己家破人亡,这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心灵创伤,故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万元。

第三,申诉的费用。

李某认为,因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的错误宣判,导致自己申诉所年,产生了50万元的实际支出,这部分需要江西高院来承担。

第四,江西高院应公开道歉。

李某认为,江西高院之前道歉只是在私下里道歉,且虽然将无罪判决进行了张贴,也在媒体上进行了发布,但并没有公开场合道过歉。

因此,李某要求江西高院应当再次公开道歉。

可是江西高院只同意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20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意见是:

根据在案证据,李某自1998年12月15日被刑拘,至2018年6月1日被无罪释放,共被羁押7109天,加上监视居住的38天,一共应为7147天。

1、李某主张每个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应当赔偿日平均工资的3,6,9倍,并没有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其中并未规定按照倍数计算赔偿金,也未规定计算标准要参照劳动法,

赔偿委员会认为,李某因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为203万余元(7147天×284.74元/天)

至于这申诉的费用,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

2、李某主张15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并不合理。

《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委员会认为,李某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其精神受损程度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

经过讨论,赔偿委员会认为江西高院应当向李某支付的9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3、江西高院无需再公开道歉。

在李某被改判无罪的当天,江西高院就向其道过歉了,并在其所在村委会张贴公告、发布新闻稿件等,履行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认定江西高院应赔偿李某人身自由赔偿金20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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