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37岁男子娶带4个女儿的丧偶女子,他含辛茹苦把4个继女养大后,小女儿却

龙哥看法 2024-10-16 23:41:00

江苏常州,37岁男子娶带4个女儿的丧偶女子,他含辛茹苦把4个继女养大后,小女儿却偷偷领走他20万拆迁款。还把他赶出家门。村干部帮他把4个继女告上法庭,要求每年给1.2万生活费。法庭上,4个继女拿出一份协议,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江苏常州金坛区法院)

除夕夜,鞭炮齐鸣,全家人围在一起吃团圆饭。

74岁的刘强却在一家废弃仓库中,孤零零过着属于他一个人的除夕。

他喝着一碗能照见人影的粥。浑浊的泪水流过他苍老的面颊。

烛光摇曳,他仿佛看到多年前的自己。

刘强左眼先天性残疾,37岁,他才跟丧偶的陈莲组成家庭。

陈莲有4个女儿。分别是15岁,13岁,10岁,7岁。

二人结婚时,4个粉嫩嫩的小姑娘围着他,甜甜地喊着爸爸。

那一声声爸爸,把刘强的心都给融化了。

家里突然添了五口人,开销足足多了五倍。

刘强跟妻子商量,暂且不要小孩,等过几年,经济好点,再生。

彼时,他做梦都没想到,因为他这个决定,竟让他此生都失去做父亲的机会。

陈莲小女儿有哮喘,为给孩子治病,他背着孩子去几里外看病。

哮喘是慢性病,需多次治疗,花了不少钱,最后孩子的病给治好了,医生还以为女孩是他亲生的。

为多增加收入,他早上和晚上种地,白天去给人家帮工, 每月把挣到的钱一分不少交给妻子。

随着妻子年岁增大,他们再也没有要孩子的机会。

当别人为他惋惜时,他哈哈一笑:“没事,我有四个闺女,她们会为我养老。”

光阴似水,四个女儿都长大嫁人,他跟着老伴住在小女儿家中。

他觉得自己辛苦半生,要享清福了。

这一年,村里拆迁,他的老房子可分得20万拆迁款,刘强等着村委通知,然而他等来的,却是小女儿私自领走20万拆迁款的惊人消息。

他这才想起,之前小女儿曾经对他说社保卡要验证码,需要他摁手印,他不懂,就摁了。

他的身份证和社保卡一直由小女儿保管。他每月435元的农保金一直由小女儿领取,整整十年了,小女儿没给他一分钱。

现在,小女儿竟私自领走他们拆迁款,他去要,小女儿却说:“钱给我妈看病,早花完了。”

他不信,双方发生争吵。其他几个女儿一拥而上,把他赶到这间废弃仓库中。

于是,就有了开头那一幕。

村干部知道这件事后,怒了。大家都知道刘强为照顾四个继女,付出了多少。如今他年迈,四个继女不仅不赡养,还做出如此不孝之事。

于是,村干部帮他把四个继女告上法庭,要求她们每年支付12000元抚养费。

法庭上,四个继女居然拿出一份协议,说她们没义务赡养刘强。

原来,前几年,四个继女跟刘强发生冲突后写下协议:双方断绝关系,四个继女不赡养他,他百年后,也不安葬他。

四个继女认为,既然双方签订协议,就应该遵守。

然而村干部却提出,刘强根本不识字,为何会签名?

事后,经鉴定,那份协议上签名不是刘强写的,指纹是他摁的。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小女儿私自领走20万,说给母亲看病,侵犯到刘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投资经营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分。

这20万是刘强和陈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有,不管是刘强还是陈莲,都无权单独处分。更何况四个继女?

母亲有病,她们作为女儿,理应拿自己的钱给母亲看病,而不是强行领取父母拆迁款。

2、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有村干部和村民的证据,证明四个继女到刘强家时,都未成年。

因此,刘强和她们形成事实抚养关系。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四个继女对刘强有法定赡养义务。可她们却签订断绝关系协议,违背法律法规。协议无效。

第二,四个继女以未继承老人财产为由拒绝赡养,违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第三,老人要求四个继女支付赡养费,合理合法,应该被支持。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当年,四个继女到刘强家时,都未成年,是刘强种地,帮工养大了她们。

如今,刘强年迈,四个继女理应履行赡养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四个继女每月向刘强支付250元赡养费。

刘强辛苦养大四个继女,临老,他要靠打官司让每人每年给他3000元赡养费。

在过去的37年中,他为了陈莲和四个继女,劳心劳力。

他的付出和收获严重不对等。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马无欺母之心!

人都有年迈时,懂感恩,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不欺负老人,更是每个人最基本的底线!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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