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有一套闲置公寓,出于好心,她将这套公寓暂借给一位男同事过渡居住,谁知,

滨培看法 2024-10-16 23:48:20

上海,女子有一套闲置公寓,出于好心,她将这套公寓暂借给一位男同事过渡居住,谁知,男同事一住就是10年,甚至他还把儿子一家都接来居住,说自己住了这么多年,已经有这套房子的使用权,要求女子把房子过户到其儿子名下。女子闻言大惊,面对男子的无理要求,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搬走并支付10年的房租,最后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看看新闻)

韩梅年轻时候就去了上海打拼,经过多年的努力,在上海安了家,并且还有一套闲置的公寓打算出租。

王涛和韩梅是一个单位的同事,平日里关系融洽,王涛人缘很好,平时工作上对韩梅也比较照顾。

这天,王涛愁容满面地找到韩梅,声称家庭变故导致他急需一个临时住所。

看着这位平日里总是笑容满面的同事如此无助,韩梅心生怜悯,将自己的公寓借给了王涛,希望他尽快找到合适的住处。

王涛接过公寓的钥匙,满脸感激:韩梅,你真是我的救星,我都不知道说什么感谢你,你放心,我只是临时住一下,等找到合适的房子我就搬走。

然而,让韩梅意想不到的是,这份善意的背后,却暗藏着一场长达十年的纠葛。

起初,王涛确实在积极寻找新住处,韩梅也时常关心他的进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涛对公寓的留恋却越来越深,他开始找各种理由拖延搬家。

韩梅逐渐察觉到王涛的异样,开始催促他搬离,王涛却以各种理由搪塞,甚至开始回避韩梅的催促。

厚脸皮的王涛的说:梅子,你看我现在也没地方去,这房子你也不住,空着也是空着,就先让我住着呗,等我手头宽裕了,我一定给你租金。

韩梅虽然心不甘情不愿,但考虑到同事还要处,弄太僵了也不好看,就选择了忍让。

可是她不知道的是,因为自己的一步步退让,竟让王涛得寸进尺,他甚至开始幻想自己已经是这个家的主人,开始规划起自己的未来。

后来的王涛开始更加肆无忌惮地霸占这套房子,他将公寓当成了自己的家,甚至还擅自将儿子和儿媳接了过来一起住。

王涛找到韩梅,不要脸的说:韩梅,你看我都住了这么多年,我也有这套房子的使用权,这房子也算是我的,不如你把房子过户给我儿子吧。

韩梅闻言大惊,她没想到王涛竟然会不要脸到这种程度,她拒绝了王涛的无理要求,并表示要收回公寓。

韩梅愤怒的说道:王涛,你现在真是越来越过分了,听听你说的话,是人说的吗?当初我同情你,帮助你,你却拿我好欺负,这房子是我的,我现在要收回房子,你赶紧搬走!

王涛却不为所动,他耍起无赖,表示他在这公寓住了10年,已经有使用权,要是敢赶他走,他就要对韩梅不客气。

面对王涛的威胁和挑衅,韩梅决定不再忍让。她咨询了律师,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将王涛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王涛租住韩梅的公寓10年,并未支付过租金,是否侵犯了韩梅的财产?

《民典法》第721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韩梅和王涛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双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关系。

虽然双方未明确约定租金和支付期限,但王涛作为承租人,仍然有义务支付租金,韩梅有权要求王涛支付10年来的租金。

2、王涛声称自己已经住了这么多年,已经有了房子的使用权。

《民法典》第240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韩梅作为公寓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公寓的使用方式,王涛的无权占有已经构成了对韩梅财产权的侵犯。

3、法院最后判决。

王涛限期内立即搬离韩梅的公寓。并按照市场价支付给韩梅10年的房租。

同时法庭还指出,王涛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如果他不履行判决,将面临强制执行和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67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后,王涛依然不服,说自己在这住了10年,相当于给韩梅看了10年的房子,就不搬走。

韩梅没办法像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强制腾房,这才把王涛这个老赖赶出去。

韩梅唏嘘不已,好悬啊!这一片好心相助,差点房子成了别人的,善良也得用对人啊!一定得学会保护自己的财产,不能再轻易交给别人了!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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