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在购买的老宅中发现了128块银大洋,没曾想原房屋主人在知晓后,跑来找到

沛山评生 2024-10-17 15:25:05

浙江,男子在购买的老宅中发现了128块银大洋,没曾想原房屋主人在知晓后,跑来找到男子要分走一半,男子无奈,只好给了对方14块,但原房主不仅不知足,还给男子告上法院。男子大怒,认为原房主贪得无厌,遂反诉其返还这14块,不仅如此,村委会也跑来凑热闹,认为银元归村委会所有,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西瓜视频) 詹先生在2008 年时,以 10000元的价格从男子汪某手中处购得一套位于农村的旧宅。 时光飞逝,经过7 年打拼积累,詹先生有了足够的钱,便决定将这所旧宅推倒重建。 而后,他找来几个朋友先帮忙拆旧房子,大家干得热火朝天。 就在这时,其中一个人有了惊喜的发现,竟意外在旧宅东墙横梁上发现一个神秘筒子。 众人好奇地打开,里面用纸包着两种银元,詹先生一数,竟有 128 块。 其中有人兴奋地向詹先生说道,1块银元的市场价非常高,这次詹先生得了128块,属实发了一笔横财。 詹先生也满心欢喜,也大方地给在场的朋友及工人们一共分了11块。 就这样,消息不胫而走,还没有过半个晌午很快传遍整个村子。 村民们议论纷纷,都对詹先生的好运羡慕不已。 然而,消息传到了原房主汪某的耳朵里,他听到后却是又气又急。 因为他觉得这128块银元应该是自己的,如果不是当初贱卖了祖宅,说什么也不可能落到詹先生手里。 汪某越想越后悔,他决定自己不该这样认命。 于是,他气势汹汹地找到詹先生,要求分走一半银元,理由是房子虽然卖了,但是这银元是祖宗传下来的,他应该是合法的继承人。 对此,詹先生坚决不同意,他表示其花钱买了汪某的房子,那么里面的东西也应该都是自己的。 因汪某一直缠着不放,詹先生无奈之下给了对方 14 块银元。 本以为事情就此平息,没想到半月后,汪某听说詹先生私自卖了 15 块银元,便再次上门索要剩下的一半。 詹先生果断拒绝,汪某遂将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剩余的 114 块银元。 就在双方剑拔弩张之际,村委会突然介入,表示银元应当归村委会所得。 原来,这所老宅最先的一任主人是汪某的叔公汪大爷,因汪大爷身后无子,待其垂老之际,一直是由村委会进行赡养。 待汪大爷去世后,老宅便也自然成为了村委会的财产。 直到1995年,汪某才从村委会中买回老宅。 所以,村委会认为他们应该继承这些银元。汪某一看这阵势,也自知理亏,准备撤诉。 然而,村委又突然声明不继承银元了。 詹先生得知后,心中大喜,但又觉得不能这么轻易算了。 于是,他反诉汪某,要求其归还之前给的 14 块银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对本案又应如何评价呢? 1、村委会是否具有继承银元的资格?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没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继承要按照法定顺序加以进行。 一般情况下,配偶、父母和子女系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则是第二顺位继承人。 本案中,汪大爷夫妇因膝下无子且也未立遗嘱,因此在事实上,他没有身后财产的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也就是说,如果认定村委会确实对汪大爷夫妇尽到了赡养义务,那么村委会的确有资格继承其身后的财产,其中就包括汪大爷藏起来的银元。 2、那么,詹先生和汪某又是否有权利拿到银元呢? 从一般的房屋买卖交易习惯来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房屋内的固定附属设施通常会随房屋一并转移。 但对于隐藏在横梁上的银元这种特殊物品,其是否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屋里的东西”存在争议。 汪某是从村委会处购买了汪大爷的老宅,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赋予他对老宅中可能存在的特殊物品(如银元)的继承权。 也就是说,房屋买卖主要是针对房屋的所有权及附属设施等进行的交易,并不涉及对原房屋主人的其他财产的继承权利转移,除非有特殊约定。 同理,詹先生也无法顺理成章地拿到银元。 3、法院又会怎样判呢? 经核实,院方最终认定该银元系隐藏物。 根据《民法典》第134至136条之规定,对于发现的埋藏物或隐藏物,如果能够确定其权利人,发现者应当返还。 对于不能确定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在发布招领公告后一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则归国家所有。 最终,因汪某、詹先生不是银元的权利人,遂对于双方的诉求均加以驳回,对于詹先生剩余后的92块银元加以扣押。 如果事后,有人在公告期内拿着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是相关权利人,且能够被法院认可,那么即可获得银元的所有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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