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好的水稻直接毁了?”广东遂溪,一合作社租用村800亩地种植的水稻快要成熟了

滨培看法 2024-10-17 16:16:54

“这么好的水稻直接毁了?”广东遂溪,一合作社租用村800亩地种植的水稻快要成熟了,可政 府部门却认为《土地租赁协议》无效,这片土地早已被租给了一家农业科技公司了,于是要求合作社将还有30天成熟的水稻全部清除。合作社希望能收完水稻,也同意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可是政 府部门不同意,带着5辆农用车和大量人员对其中35亩地强制“清表”,更扬言“会全部清完”。合作者负责人表示:这损失高达5万元,要亏死了!

(来源:极目新闻)

据涉事合作社的负责人李先生表示,他们投资了80多万元,在虎溪村种植了800多亩水稻,这些水稻属于“泰丰优”品种,预计亩产可达千斤。

然而在还有一个月就可以收割水稻时,政 府部门却派出5辆农用车和大量人员对稻田进行清表,目前已经毁了35亩多,损失高达5万元。

这件事情的起因,源于这800多亩地的权属问题。

据河头镇相关领导介绍,这片800多亩的垦造水田在建设完毕后,就交由政 府部门管护,可谁知当初的施工方在未经政 府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合作社签订了水稻种植合同。

政 府部门认为施工方的行为属于侵占国有资产,于是对这800多亩地公开招标,最终由农业科技公司以830元/亩的最高出价中标。

由于农业科技公司早已备好了种子且需提早备耕,如果不能及时耕作,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政 府部门与施工方和合作社多次沟通,要求归还土地,但收效甚微。

之后,政 府部门便进行了强制清表。而眼看着水稻还有一个月要成熟了,合作社负责人李先生表示愿意作出补偿租金,只求等待这季水稻收割完毕,但这一提议并未被接受。

事后,当地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施工方与合作社签订的延期种植合同是无效的,且施工方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并同意作出赔偿,可是合作社不配合。

这名工作人员还表示,合作社种植的第一批水稻其实是为了配合验收,而且施工方已经给了合作社相应的补偿,根本不存在亏本的情况。

目前,事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合作社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政 府部门也表示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网友直言:就算是非法种的地,粮食可以成熟后收割没收,但不能毁灭掉,这眼看还有30天成熟了,800亩水稻全部毁掉,这不是浪费粮食是什么?这样的领导就该严惩。

还有网友表示:粮食是根本!自古无论哪朝哪代毁粮都是大罪,可恶至极!

那从法律角度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

1、施工方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的确是违法的。

政 府部门对这800多亩地具有管护权,施工方未经同意出租土地,这自然是违法的,那如果合作社并不知情呢?

也就是说,合作社作为不知情的土地租赁方,是否能适用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33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但这里也有个先决条件,那就是转让人首先得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本事件中,施工方并不享有土地使用权,他们只是承建方,只有政 府部门才享有土地的处分权。

因此,我们认为即便合作社是善意的相对人,也无权享这800亩的土地的使用权。

更何况,政 府部门已经多次提醒合作社归还土地,但合作社却拒不执行,这也说明了合作社存在过错。

2、政 府部门将还有30天要成熟的水稻清表,这是否合法合理?

合作社无权使用这800多亩的土地种植水稻,那他们在土地上种植的水稻,自然也是非法的,政 府部门有权进行清除。

但是那些水稻毕竟都是粮食,而且还有一个月快成熟了,直接清除虽然能保证农业科技公司的种子及时下地减少损失,但那毕竟还是种子。

就算这些种子的价值比水稻要高,但合作社已经表明会作出补偿了,可政 府部门却强行清表,这无疑是在浪费粮食。

《反食品浪费法》第3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因此,政 府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对快要成熟的水稻进行清表,并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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