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的老婆看不得!广东,男服务员在女顾客到二楼上厕所期间,趴到窗户偷窥,被女顾客

晴澍聊社会 2024-10-17 17:25:59

别人的老婆看不得!广东,男服务员在女顾客到二楼上厕所期间,趴到窗户偷窥,被女顾客发现。事发后,公安机关将男服务员拘留了10天,女顾客认为不够,将男服务员和酒楼告上法庭,要求两方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0000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女顾客:“我怀孕了,男服务员的行为给我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案例来源: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雷宝鸿是四川武胜县人,性格开朗、外向,却对读书提不起兴趣。在雷宝鸿看来,读书没有用,还不如早点出去打工挣钱。   之后,雷宝鸿背起行囊,告别了家乡,来到了繁华的广东。   当时的雷宝鸿很天真,他认为广东遍地都是黄金,只要肯干、努力,广东就有他的一番天地,但现实却给了雷宝鸿沉重的一击。   雷宝鸿找了很久的工作,始终找不到合适的,身上的钱越来越少,无奈之下,雷宝鸿不得不降低标准,到某酒楼当起服务员。   虽然工资不高,但对雷宝鸿而言,总算有了个落脚的地方。   9月3日中午,胡苏荷和家人到雷宝鸿工作的酒楼吃饭,或许是因为水喝多了,中途胡苏荷想上洗手间,遂问店员厕所在哪里?   店员向胡苏荷指了指楼梯,说厕所在二楼,胡苏荷点点头,到洗手间上厕所。   然而在上洗手间的过程中,胡苏荷发现厕所中间隔墙靠近窗户的缝隙处,有一名年轻男子在偷看她,吓得尖叫一声。   这名年轻男子便是酒楼服务员雷宝鸿,意识到他的行为被胡苏荷发现后,雷宝鸿有些慌乱,为了逃避处罚,迅速跑回出租屋,装作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   派出所民警介入后,通过调查,最终锁定偷窥者为雷宝鸿,并在出租屋将雷宝鸿抓获。   刚开始,雷宝鸿想要辩解,说不是他干的,但在民警的询问下,雷宝鸿很快就承认了他偷窥胡苏荷上厕所的事实。   《治安 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警认为雷宝鸿的偷窥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地步,查清事实后,给予了雷宝鸿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胡苏荷觉得这样还不够,她认为酒楼有人给雷宝鸿通风报信,将酒楼和雷宝鸿告上法庭,要求两方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0000元和律师费5000元   胡苏荷理由:   1、公安机关不仅把雷宝鸿带到了派出所调查,还将通风报信的酒楼工作人员带回公安机关处理。   2、这件事给她造成了心理和身心无形的痛苦,使她在生活上感受到极其恐惧,经常失眠,记忆力下降。   3、她是孕妇,这件事可能会影响到孩子,有可能导致她生育的小孩不正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须满足的条件有:   第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人身权益,如果侵害的是财产权益则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   第二,需要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   第三,侵害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第四,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胡苏荷提了这么多理由,主意是想说明雷宝鸿的行为给她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以及酒楼需要为雷宝鸿的行为负责,和雷宝鸿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其损失。   法院怎么看呢?法院会支持胡苏荷的主张吗?   首先,酒楼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酒楼虽是雷宝鸿的工作单位,但胡苏荷并无证据证明酒楼对雷宝鸿的偷窥行为提供帮助或者便利。   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显示,雷宝鸿承认是他一人实施偷窥行为,没有同伙参与,所以酒楼与雷宝鸿的个人侵权行为无关,不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雷宝鸿的偷窥行为,有没有给胡苏荷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1、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可知,具有羞耻心的女性,被偷窥后会长期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   2、胡苏荷当时已经怀孕,处于特殊的生理期,雷宝鸿的行为对胡苏荷的精神损害会比一般人大。   雷宝鸿的偷窥行为虽没有造成严重的有形后果,但是,在心理上给胡苏荷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无形后果。   最后,法院认为,胡苏荷主张的80000元精神损失费太高了,综合案发经过及损害后果,雷宝鸿向胡苏荷赔偿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较为合理。   法院判决,雷宝鸿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胡苏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并驳回胡苏荷其他诉讼请求。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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