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和一富商谈恋爱,见富商心地善良,于是就提出让富商拿出300万买地建庙,

晴澍聊社会 2024-10-17 19:39:01

上海,女子和一富商谈恋爱,见富商心地善良,于是就提出让富商拿出300万买地建庙,她来操盘。富商觉得可行,给了女子300万,然而直到两人分手,女子也没有买到地。富商提出放弃建庙的项目,让女子还钱。结果女子找各种借口搪塞,最后竟然玩儿消失。富商一气之下报警,将女子逮捕!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蒋大鹏将熄灭的烟头,使劲儿在烟灰缸里捻了又捻。

妻子柳琳瞪了他一眼说:你当初真以为她喜欢你这个人呢,认不清现实,你要是没钱,她能看上你。

蒋大鹏不仅是当地的富二代,本人也挺有赚钱的头脑,不是那种败家的富二代。

不过,男人一有钱,就是家中红旗不倒,外头彩旗飘飘。

魏青玉就是蒋大鹏其中一位女朋友。

两人相识于2001年,彼时蒋大鹏已经是身价几千万的大老板了。

两人在一起时,魏青玉觉得蒋大鹏心眼儿挺好,和她见过的有钱老板不太一样,为人挺和善的。

于是,就提出,让蒋大鹏出钱,她出力操盘,买一块儿地,然后建庙。

魏青玉说,这也是积功德的事儿。蒋大鹏从商,也比较信这些,再者,300万,对他而言不是个事儿,于是就答应了。

但是,答应归答应,说好的是一起搞事业投资,那么就得白纸黑字写清楚,这个钱是买地建庙的,而不是给魏青玉个人的。

于是,两人就这件事,清清楚楚的写了份协议,双方均签字盖章。

然而,让蒋大鹏想不到的是,两人都分手了,建庙的事儿,却还没个苗头。

蒋大鹏多次问魏青玉进展,魏青玉却频繁躲闪,不正面回答蒋大鹏的问题。

蒋大鹏追问的紧了,魏青玉这才说:项目的事儿,暂时搁置,300万我会慢慢偿还。

蒋大鹏听出了言外之意,这不就是钱打水漂了么。

魏青玉以为,以蒋大鹏的实力,不会在乎这区区300万,但是,蒋大鹏不这么想,他就算再有钱,也不能被人当傻子玩儿。

于是,他开始向魏青玉追讨这300万。索要了好多次,都没结果,最后魏青玉竟然玩儿消失。

蒋大鹏怒了,直接报警。

魏青玉被警方抓获后,还拒不认罪,她说当初是蒋大鹏医院赠予她这300万的,又说,她已经着手买地了。

但是魏青玉手上的协议,只是省外一片落叶森林的采伐权,并没有买地,也没有建庙资质。而且,她本人与任何佛教场所均无关联。

而蒋大鹏的300万,早就被魏青玉挥霍一空。

最终,魏青玉涉嫌诈骗,被当地检察院批捕。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魏青玉假借投资建庙,将蒋大鹏的300万挥霍一空,构成诈骗。

《刑法》第192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00万,足以判魏青玉个无期。

2、蒋大鹏也是见色起意,从商之人,少不了精明,最后却翻车了。

《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亏妻百财不入,蒋大鹏在婚姻存续期间,和魏青玉有染,对不起妻子,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3、假设一开始,魏青玉确实是要建庙,后来出于种种原因,没有建成,这还情有可原。这和诈骗的性质不一样。

《民法典》第7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前提是,魏青玉给蒋大鹏还了300万,这才算是有失诚信。

不返还300万,就是另一码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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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17 20:33

    SB!恋爱期间,赠予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