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子是一位孕妇,想到咖啡店上厕所,结果遭到了拒绝。她认为店家太没有人情味了

白羊登义文 2024-10-19 15:31:39

云南,女子是一位孕妇,想到咖啡店上厕所,结果遭到了拒绝。她认为店家太没有人情味了,而店家却说:“我已经让你上了一次,你为什么还来上第二次呢?拒绝你也是合情合理。” 素材来源于:北京时间。 小娟挺着一个大肚子,到处找厕所,因为她也快生了,所以上厕所的频率就比较高。但是周围都没有发现厕所,于是丈夫指着咖啡馆说干脆就在里面去问问能不能上吧。 于是小娟在丈夫的搀扶下来到了咖啡店,很礼貌地问里面的老板说:“美女,我的老婆是个孕妇,想在你们这里上个厕所,可以吗?” 店老板一看,确实是一个孕妇,自己也是一个女人,知道怀孕的人确实容易上厕所,于是就指了指二楼,说:“你们去吧。” 这次的危机解除了。不过下午的时候,他们又在这附近逛街,又出现了同样的情况。这时丈夫又带着小娟去了咖啡店。 这次他们并没有给老板打招呼,觉得早上都已经去过了,熟门熟路的,就不打扰别人了吧。 结果店老板在厨房听到外面有声音,抬头一看,又是这对夫妇,知道他们又是要去上厕所,于是就立即阻拦了,说:“我们的厕所不对外开放,你们到其他地方去吧。” 小娟就觉得奇怪了,早上都能上,怎么现在就不能上了呢?是不是看我们没有在这里消费,有意阻拦呢?心里有点不舒服了。 毕竟自己是孕妇嘛,在很多人的思想观念里,对于孕妇来说都会特殊照顾的。而我只是来上个厕所,又没有耗费你什么东西,你为什么就不能让我上呢? 不过店老板很坚决地说:“不能就不能,外面又不是没有公共厕所,为什么偏要在我这里来呢?难道我就不用水费了吗?” 说到这里后,小娟更是气愤了,难道你就缺这个水费吗?如果我给了你水费钱,你是不是就准我上了呢? 已经说到这份上了,店老板也不服输。“是呀,如果你给我十块钱,你随便上呗。” 小娟越听越气愤,这是什么店家呀?真的就缺这个水费钱吗?难怪你的店里没有人了,生意不好呢,太抠门了吧! 而店家却说早上我就看你是孕妇,才让你去上的厕所,你下午怎么又来了?并且你下午来还根本就不打招呼,直接就要上楼去上厕所,这谁受得了呀? 而小娟的理解则是如果你的厕所不是对外的,那么我第一次来的时候你怎么允许我上去上厕所呢?还说是二楼。 你既然允许了我上去上厕所,那么我第二次来,你为什么就不允许了呢?明显就是因为我没有在你这里消费嘛,有意阻拦了。 店家并没有顺着小娟的话去回答,反正就是一句话,你就是不能在这里上厕所,我的不是公厕,我要费水钱。 最后,小娟的丈夫也看不下去了,说:“你对一个孕妇都如此苛刻吗?上一下又不怎么的,你这个店的生意不好,真是情有可原呀。” 店老板也生气了,心想我让你上了一次厕所,你就理所当然地以为我这里就是公厕了吗?我自己的店还不能我自己说了算吗? 于是双方都拿起了手机,对着对方拍。结果首先是小娟他们发出视频,觉得店家太没有人情味,希望大家来评评理。 而店家也发出了自己的视频,说明了前因后果,也想让大家来评评理。 有人就说,这到底谁有理谁没有理,还真的不好评呢。

那么,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咖啡店的权利义务方面:

财产所有权和自主经营权:咖啡店作为一个私人经营场所,其所有者对店内的设施包括厕所等拥有财产所有权。在法律上,所有者有权决定厕所的使用对象和使用方式。

所以从这一点来说,咖啡店店家有权拒绝非消费者使用厕所,这是其自主经营权的体现。

二、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咖啡店有权利拒绝孕妇使用厕所,但如果在拒绝的过程中,店家的行为方式不当,比如使用了过激的语言、推搡等行为,导致孕妇受到惊吓、身体不适等情况,会负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孕妇的权利义务方面:

合理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利:孕妇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社会给予的特殊照顾和便利。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无限制的。

在这件事中,如果周边确实没有公共厕所,孕妇有权利向相关部门反映公共设施不足的问题,但不能将咖啡店的厕所视为必然可以使用的公共资源。

尊重他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的义务:孕妇及其丈夫应当尊重咖啡店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在第一次使用咖啡店厕所后,不能将店家的善意视为一种常态化的权利。

第二次未经询问直接要上楼使用厕所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店家的自主经营权和正常的经营秩序。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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