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男子开了一家小卖铺,经常有人半夜去偷东西。为了避免财产损失,男子住在了

雪峰说法 2024-10-19 16:15:56

广东肇庆,男子开了一家小卖铺,经常有人半夜去偷东西。为了避免财产损失,男子住在了小卖铺内。凌晨3点,小偷撬门进入,男子手持木棍将其堵在小卖铺内,还向他身上泼石灰粉。没想到,小偷眼睛被烧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一级。法院一审认定男子构成故意伤害罪,获刑2年。男子不服:偷东西还有理了?这是什么世道!二审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物为化名)

莫坚新在村里开了一家小商店,虽然店面不大,不过里面柴米油盐,应有尽有。

聂振明平时游手好闲,手脚不干净,跟莫坚新是同村,经常去莫坚新的小商店消费。每次聂振明来,莫坚新都会特别注意。

虽然没有当场抓住聂振明,不过接连好几次,莫坚新的店里都有东西失窃。为了避免财产继续受损,莫坚新决定住在店里,准备抓小偷一个现行。

事发当晚凌晨3时许,聂振明再次撬开小商店的门,被早有准备的莫坚新当场抓住。聂振明见状就要逃跑,结果莫坚新把事先准备好的石灰粉,一下子泼向聂振明。

聂振明想要从窗户逃跑,莫坚新又拿起一根木棍,将聂振明堵在屋内,见聂振明还想跑,莫坚新再次向他的身上泼石灰粉。

聂振明躲闪不及,眼睛被石灰粉泼到,当场痛苦哀嚎。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一级。

事后,聂振明报警,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莫坚新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为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判处莫坚新有期徒刑2年。

莫坚新不服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并提出以下理由:

聂振明未经允许进入小商店,进而实施盗窃活动,对莫坚新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聂振明多次实施盗窃,在作案过程中被莫坚新当场抓获。为了避免财产进一步损失,莫坚新对聂振明采取措施。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莫坚新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构成防卫过当,请求法院减轻处罚,并改判缓刑。

检方意见:

案发时,莫坚新第一次向聂振明泼洒石灰粉,根据聂振明的供述,已经停止了实施盗窃,故不法侵害已经终止。

聂振明被莫坚新手持木棍堵在店内,莫坚新完全可以报警,等待警方过来处理,可是莫坚新再次向聂振明泼石灰粉,此时并不存在人身或财产受侵害的紧迫性,故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时查明,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经过,结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聂振明的眼睛,是被告人莫坚新两次泼洒石灰粉导致。

另法院查明,聂振明进入小卖铺偷窃,本就有错在先,为阻止财产进一步受损,莫坚新采取向其泼洒石灰粉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防卫行为造成聂振明重伤,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构成重大损害,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莫坚新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且根据莫坚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适用缓刑,应依法减轻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综上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的量刑部分,莫坚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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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l强 3
    2024-10-20 07:09

    助长坏人气焰

  • 2024-10-20 07:58

    终于明白现在坏人那么多了,唉!要是偷盗来个无期,抢劫直接死刑。而所引发的后果一切自负。看看还有人乱来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