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去外地出差,闲来无事,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女子,男子提出出500元让女子

阿尧看社会 2024-10-19 18:39:00

河南一男子,去外地出差,闲来无事,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女子,男子提出出500元让女子到自己住处玩玩,两人见面后,发生了关系。不久后,男子被警方传唤,认定其嫖娼,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男子不服,说自己跟对方是婚外情,看对方要养孩子,自己出于同情给了对方500元。他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法院判了。

(来源:河南高级人民法院)

宋杰因为工作需要,去了外地出差,但是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他感觉有些无聊,闲来无事,通过搜索附近的人,加了一名女子为好友。

他浏览了女子的照片,发现照片中的女子笑容甜美。他主动给对方发去消息,那边很快就有了回复,对方说自己叫柳芸,很高兴认识宋杰。

两人很快就聊上了,从兴趣爱好到工作经历,宋杰发现柳芸非常善解人意,两人相谈甚欢。

宋杰觉得自己跟柳芸特别的投缘,心里渐渐产生了一种想要见面的冲动,他鼓起勇气,跟柳芸告白,并邀请柳芸到自己租住的房子里来玩。

可柳芸却说自己是家庭主妇,要带孩子,没有时间,婉拒了宋杰。可宋杰并没有放弃,柳芸似乎被他的热情所打动,答应了他的邀请。

宋杰给柳芸发去地址,并将房间打扫了一番,柳芸如约而至,两人见面后,宋杰给了对方500元,两人在房间里发生了关系。

宋杰结束出差,回到自己工作居住的城市后,跟柳芸再没有了任何的联系。

可2个多月后的一天,宋杰却接到了派出所的传唤,对方让他去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

原来,警方在侦办一起介绍卖淫案时,根据柳芸的微信收款记录和她陈述的卖淫情况,顺藤摸瓜找到了宋杰。

宋杰到案后,对自己跟柳芸发生了关系,并通过微信向对方支付了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是他却主张两人之间不是钱色交易。

他说自己独在异乡,很是孤单,在网上跟跟柳芸认识后,两人互有好感,这才发生了婚外情。

给对方500元,是因为自己得知柳芸是一名家庭主妇,没有什么收入,却还要养孩子,很不容易。自己这才出于同情,拿了500元给她作为生活补助费用。

可警方却认为两人属于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

警方给出的理由是:根据双方陈述和其他证据来看,宋杰在出差期间,通过搜索周边的人,跟柳芸取得联系。

双方之前并不认识,并且无论两人在微信聊天中如何表白,但是两人在认识后很短的时间内聊到发生关系,并有谈好说给500元的价格。

随后柳芸去到宋杰住处,宋杰支付500元后,两人发生关系,之后双方再无任何的联系和来往。

警方对宋杰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

宋杰不服,提起复议未果后,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公安机关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1、宋杰认为公安机关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宋杰主张自己和柳芸在互有好感后,发生了婚外情,那500元是自己给柳芸的生活补助,而非嫖资。他请求法院调取,询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自己与柳芸的微信聊天记录。

其次,陈述笔录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在问询的过程中,民警存在有诱供行为,多次表示自己只要在笔录上签字即可回家,否则不让自己离开。

2、法院却认为:宋杰的行为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其处罚并无不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院认为:宋杰到案后,对自己与柳芸发生关系,并通过微信向柳芸支付500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根据柳芸以及其他在案证据来看,双方在认识很短时间内,就确定了以金钱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并且事后双方再无任何联系。

柳芸对于两人婚外恋的事实予以否认。

对于宋杰主张的,自己是基于婚外恋,出于同情,给了柳芸500元生活帮助费用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公安机关依法对宋杰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二审了均驳回了宋杰的诉讼请求,宋杰不服,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宋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驳回。

3、无论男女,都应当洁身自好,婚外情也是不可取的。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宋杰想用婚外情帮自己脱罪,但是即使是婚外情,也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有悖于公序良俗,是不可取的。

做人应当洁身自好,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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