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老汉去世后,儿媳妇去为其注销户口,却被社保局以其公公服刑期间不能领退休金

小鲨看法 2024-10-21 22:17:43

宁夏,一老汉去世后,儿媳妇去为其注销户口,却被社保局以其公公服刑期间不能领退休金为由,要求返还8万退休金。因丈夫和婆婆都早于公公去世,女子领走公公7万元的社保,并且用这笔钱为公公办理葬事,女子没钱退还。社保局以儿媳妇不当得利,将其告上法庭。儿媳妇委屈的说:钱都花了,哪来的利啊?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刘凤接到了法院的传票,社保局居然将她告上了法庭,原来,一直给它打电话的真的是社保局,社保局让她归还8万元,称这笔钱她是不当得利。

当时,刘凤以为是诈骗电话,每次都直接挂断了,因此,惹怒社保局,直接将她告上法庭。

事情都这样的。

刘凤的丈夫,早些年意外身亡,从那以后,她就很少与公公联系,因婆婆在丈夫去世前,就已经去世了。

按理说,她应该该时常照顾一二,因公公肖建军自从婆婆和丈夫去世后,性情大变,再也不是以前那个平易近人的老人了,有点破罐子破摔的意思,身边的亲人都得罪个遍。

对刘凤也异常冷漠,有时还饿恶意中伤她,说什么:我儿子死了,你可以找个有钱人再嫁,可怜我那苦命的儿子,等等伤人的话。

刘凤是个善良的人,不愿与他争吵,选择避而远之。

后来,听说公公因触犯刑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接着,有人告诉她,肖建军去世了,连个办葬礼的人都没有,她听说后,心里很难过,毕竟是亲人,如果她不管,便没人管了,所以,她占出来为公公办理的丧事。

因肖建军在判刑之前,就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经开始领养老金。

并且在他服刑期间的3年里,社保局持续往其银行卡发放养老金,共计有8万元。

刘凤手里也没钱,所以,她就拿着银行卡,将上面的钱取了出来,并用这笔钱为公公安排了葬礼。

葬礼结束后,刘凤到相关部门办理了销户手续。

接着,她就接到了社保局打来的电话,她以为是诈骗电话,每次都直接挂断。

社保局得知肖建军去世后,认为他在服刑期间不能领取养老金,这笔钱即然已经被刘凤领走,社保局只能找她归还。

社保局认为刘凤不接电话,就是不想归还这笔钱,以不当得利,直接将其告到法庭,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刘凤不干了,这笔钱已经为公公安排了葬礼,自己一分钱也没拿,怎么就不当得利了,哪来的利啊?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

1、社保局称肖建军在服刑期间,不能领养老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能领取养老金,刑满释放后养老金仍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被判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基本养金老不作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退休人员在判刑后是不能领取养老金的,所以,肖建军在服刑的三年里,社保局打在他的账户里8万元,这8万元是应该归还给社保局的。

2、社保局认为刘凤将这8万元,系不当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民法典》第985条第1款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社保局认为,既然刘凤领了社保卡里的款项,就应当在肖建军遗产范围内返这笔不当得利。

刘凤承认自己在公公银行卡上取出了7万元,但这笔钱都用在公公的葬礼上了,并且自己还自掏腰包拿了一部分,何来的利啊?

3、法院审理后认为:

经核实刘凤确实在肖建军的银行卡上取出了7万元,但其中4万是肖建军的死亡抚恤金、1.5万元是丧葬费、1.5万元是存款。

《民法典》第1159条的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无论谁继承了肖建军的财产,都应负责偿还他的债务。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刘凤取了肖建军社保卡里的钱,就要在遗产范围内退回之前不当拿的钱。但得注意,遗产是死者生前的财产。

社保卡余额是肖建军生前的,算遗产;可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是死后才给的,不是给肖建军的,所以不算遗产,不能用来还债。

最后,法院法院判刘凤在5日内向还社保局1.5万元元,驳回了社保局其他诉讼请求。

社保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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