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子女买房的一定要看!广东广州,一女子为结婚后的儿子、儿媳购买价值千万房子,但是

龙哥看法 2024-10-22 19:39:45

为子女买房的一定要看!广东广州,一女子为结婚后的儿子、儿媳购买价值千万房子,但是儿子和儿媳感情不和,买房6年后离婚。离婚时,儿媳要分割一半的房产。女子和儿子不同意,儿媳将母子两人起诉至法院,判决结果出人意料。(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梅望着满地的杂乱,眉头紧锁,心中涌起一股难以言喻的烦躁。儿子和儿媳结婚没多久,日子却过得鸡飞狗跳。他们时常为了一些琐事争吵不休,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每次吵完后,家里就像被狂风席卷过一般,一片狼藉。摔碎的杯子、散落的书本、凌乱的衣物,无不让王梅头疼不已。而每次吵过闹过,收拾残局的总是王梅。她感觉自己就像一个永远停不下来的清洁工,不断地在他们的争吵后收拾着烂摊子。对于这样的生活,她真的是烦不胜烦。

儿子和儿媳的感情从一开始就充满了矛盾。儿媳性格强势,凡事都要争个输赢;儿子比较倔强,不肯轻易低头。他们在生活习惯上也有很大的差异,儿媳喜欢整洁干净,儿子却比较随意。在消费观念上,儿媳追求品质,儿子则更注重实惠。这些差异让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断产生摩擦,小吵小闹成了家常便饭。

王梅觉得这样下去不是办法,她深思熟虑后,做了一个决定。她想到儿子儿媳经常吵架可能是因为和自己住在一起,生活空间比较狭窄,容易产生矛盾。于是,她打算自己出钱给儿子儿媳买套房子,让他们搬出去住,这样既能给他们更多的私人空间,也能让自己的生活清静一些。

王梅把这个想法跟小两口沟通后,儿子儿媳表示同意。2015 年 10 月,他们开始四处看房。经过一番挑选,他们看中了罗湖区的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地理位置优越,周边配套设施齐全,总房款为 604 万元,其中首付款需要 162 万元。王梅毫不犹豫地转了 162 万首付款给儿子,让儿子张峰去签房屋买卖合同。房子买好后,房产证上写着张峰的名字。

2017 年,房屋装修完毕。整个装修风格简约大气,采用了新中式装修风格。儿子儿媳带着孩子满心欢喜地搬进了这套房子居住生活。

然而,王梅本以为儿子儿媳搬出去居住后,能够缓和他们夫妻之间的矛盾,可现实却让她大失所望。他们夫妻之间还是经常争吵,有时甚至会吵到半夜。有一次,邻居还因为他们的争吵声太大而前来投诉。他们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也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儿媳主张严格教育,儿子则认为应该给孩子更多的自由。这些矛盾让他们的关系越来越紧张。

两人矛盾不可调和,决定离婚。于是,张峰暗地里将房子卖了,1280万房款全部交给了王梅。

之后,他起诉离婚,李莉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对于这套房子的处理,她给出了不同意见。她说自己和张峰于 2014 年 5 月登记结婚,这套房子的购买时间是 2015 年 10 月,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她要求分得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一共 300 余万元。

但是,此时王梅拿出了一个协议书,上面写明房子是她的,张峰只是代持。李莉一看傻眼了,她坚持认为自己有权获得房子的一半增值,随后将张峰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李莉表示,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4 款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没有约定为一方所有的,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莉据此主张这套房产属于婆婆对他们小夫妻的赠与。在她看来,婆婆出资购买房屋让他们居住,这种行为在常理上可被理解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毕竟,房屋购买于他们婚后,且房产证上写着丈夫张峰的名字,这进一步增强了她对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她认为自己在婚姻关系中付出了诸多努力,对家庭也有贡献,理应在离婚时分得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

张峰辩称:案涉房产是自己帮父母代持,所有款项由父母支付,收益应当归父母所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张峰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提交了与母亲王梅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了房产的实际产权人归王梅所有,自己只是代持人。他提交了买房定金及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税款缴纳证明、贷款缴纳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显示,从购房定金、首付款到每月的月供,都是母亲王梅在支付。

张峰强调,自己在整个过程中只是按照母亲的要求行事,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从未属于过自己和妻子,自然也不应在离婚时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充分结合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王梅在出资购买这套房子时,与儿子张峰有书面约定,明确约定这套房子归自己所有,儿子只是代持。

从证据角度来看,张峰提供的协议书以及各种支付凭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房屋归王梅所有的主张。

法院最后判决,房款归王梅所有。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0 阅读: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