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州,一男子和5岁女儿下馆子,一个不留神女儿手被卡到门缝里。饭店老板听到孩子

博仑有意思 2024-10-23 02:24:36

广东潮州,一男子和5岁女儿下馆子,一个不留神女儿手被卡到门缝里。饭店老板听到孩子哭声,当即就把玻璃门卸了下来。谁料,下一秒男子向老板索要赔偿1000元,老板顿时傻了眼:您自己把孩子的手弄伤的,而且您一分钱都没消费,凭啥让我赔?男子得理不饶人,无奈之中,老板选择了让步,赔偿该名男子800元。 (信息来源:新闻 110,本案例为普法交流,均为化名) 早些年,李华原本经营着一家小饭店,他为人热忱,诚信做生意,同一条街上的其他店铺换了一家又一家,唯独他家的生意一直兴隆。 后来,名声传出去后,回头客越来越多,一到饭点,小小的馆子根本容纳不下这么多顾客,于是,李华便扩大了店面,还招了好几个服务员。 现在,生意规模变大了,钱赚得自然多了,可麻烦事也跟着来了。 一个下午,他正在收银台忙得不可开交,服务员匆匆忙忙地跑来叫他:“老板,您快去看看,出事啦!” 听到这话,李华立刻放下手中事务,小跑到店门口,远远听到一个小女孩号啕大哭,走近一看,原来是一个5岁小女孩的手被夹在了门缝里,小女孩的父亲在一旁安抚着孩子。 李华看到以后,二话不说招呼旁边店员,迅速把玻璃门卸了下来,孩子的手终于抽出来了。 虽然孩子的手没什么大问题,可看着满脸泪水的孩子,李华也深感愧疚,本来他想着给这桌免单来表达自己的歉意,谁知服务员表示,他们刚刚进门,还没点餐。 孩子父亲满脸怒气,他表示,他女儿的手被夹了,都怪店里的玻璃门没有任何警示标识,让孩子平白无故受了这份苦,而且说不定手指还会骨折,店里必须赔偿。 李华感到十分无奈,监控视频里清清楚楚地显示,是他自己夹了女儿的手,怎么能赖到店里呢,要说有问题,作为孩子监护人的他才应该负主要责任。 而且,他还发现一个奇怪的情况,这个小女孩一进店门,没有往店里走,正好站在了门缝那里,把手背到了身后,动作一气呵成。 不过,孩子的手确实被夹了,而且,同样作为一位父亲,他能理解男子此刻的心情,所以,他表示愿意给予赔偿。 哪知道,男子竟贪心不足,张嘴就要1000元。 李华万万没有想到,男子的胃口这么大,分明就是讹诈。 但是,男子不依不饶,店里一直吵吵嚷嚷,已经影响到其他顾客用餐了,为了让事情平息下来,李华只好妥协,最后给了800元,男子这才带着孩子离开。 所以说,李华很是无奈,但也没有办法,就当是花钱消灾了。 那么,对于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又该如何判断呢? 1、李华作为饭店老板,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并非是没有边界的义务。 《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饭店有安全保障义务没错,但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位顾客能够安全、安稳享受餐饮服务。 小女孩故意把手伸到门缝里,她父亲还配合着关门,显然超出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李华不应当赔偿。 2、从视频来看,这场闹剧,明显是小女孩和父亲蓄意为之,李华给父女俩赔偿纯粹是为了避嫌。 《民法典》第 1174 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小女孩故意造成的损害,李华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赔是理所当然。 但是,为了能让事情平息,李华给了一定的赔偿,这是他的自愿,更是一种大气的表现。 3、小女孩和父亲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 《刑法》第 274 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以看得出来,小女孩和父亲的做法显得十分老练,配合也是十分默契,而且开口就要1000元,明显就是为了敲诈勒索。 如果,能够查明他们多次进行敲诈勒索,那就涉嫌刑事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退一步说,即便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至少也是违法行为,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有人说,现如今为了生存,什么招数都可能存在。 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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