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花了48万捡漏一套法拍房。办完相关手续之后,却发现房子早就被原房主租出

陈大大看世界 2024-10-23 23:44:04

重庆,男子花了48万捡漏一套法拍房。办完相关手续之后,却发现房子早就被原房主租出去了,租期为10年。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租赁期间里,男子并不能入住。男子一纸诉状把对方告上法庭,可法院的判决,让男子彻底傻眼!

(案例来源: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

张坤是来自农村的小伙子,很早就只身一人来到城市打工。眼瞅着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可房子没有着落,哪有小姑娘愿意嫁给他?

张坤也想赶紧买一套房子,可是自己囊中羞涩,再加上父母手头也没有多少积蓄,无奈之下,张坤将目光放在了二手房上。

无意中得知,有一套法拍房价格便宜,仅需要40多万就可以拿下,这让张坤动了心。经过一番竞价之后,张坤以48万的价格成功拿下。

一想到自己终于等在城市里安家,张坤迫不及待的缴纳了购房款,并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顺利拿到了有关手续。

可是等张坤准备去“家里”验收时,却发现自家被改成“工作室”,里面还有几个人在办公。

等张坤说明来意并要求对方尽快搬走时,对方却表示:这套房子早在5年前就被租下了,租期一共10年。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张坤要想搬进新家,最起码还要等5年。

明明自己已经花了钱买房子,却不能住进去,这是什么道理?再者说,这房子的租金自己又得不到半分,张坤越想越气,一纸诉状把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限期搬离,并提出以下理由:

该法拍房是张坤通过合法手段拍下,并持有相关手续证明,证明该法拍房实际所有人为张坤。张坤有权要求对方搬走!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张坤对房屋已经被租赁的事实并不清楚,自己已经花钱购买了房屋,如果因此导致张坤无法入住,对于张坤有失公平。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方辩称:

在张坤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自己已经与原房东签订了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按合同约定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根据合同约定,,租期一共为十年。张坤要求搬走,应视为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当物权与债权共同存在时,是物权优先还是债权优先。

法院审理时查明,承租人与原房主签订的租房合同,符合相关规定,具备法律效力,视为双方建立债权关系。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物权的范畴,原则上物权优于债权。可是对于债权所言,有明确的合同期限,故租赁合同具有优先权。

另张坤作为成年人,在决定进行法拍之前,并没有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坤的诉求,张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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