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巩义,44岁女子在家中产子,妹妹得知后,便帮着姐姐和孩子上户口,可是经过一番

龙哥看法 2024-10-24 14:41:58

河南巩义,44岁女子在家中产子,妹妹得知后,便帮着姐姐和孩子上户口,可是经过一番亲子鉴定发现,这个孩子的生父却不是姐夫,随即就帮着姐姐报了警,让人无语的是,女子的公公竟然被警方带走了。

女子秀英(化名)已经44岁了,因为患有精神方面的残疾,所以在和丈夫结婚之后,主要就在家里帮衬,很少外出打工。

可是,让人意外的是,一天晚上,秀英在家里却突然生下了一个女儿,因为孩子不是在医院出生的,所以,在给孩子上户口的时候犯了难,秀英的丈夫孙勇(化名)于是求助了秀英的妹妹。

得知需要亲子鉴定,于是,在给孩子做了鉴定后发现,孩子的生父并不是孙勇,随即,妹妹帮着姐姐一起报了警。

经过调查,原来秀英的公公李某伙同男子丁某,多次在家中与春玲发生关系,并导致了春玲生了一女,而丁某正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公公李某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为了抵偿与丁某的债务,便辅助丁某对儿媳实施侵害长达18个月,事发后,两人各自领刑5年。

有人说,18个月才判刑5年,太轻了吧,至少要无无期徒刑。还有人说,两个人是不是轮流了,那么应该十年以上。

其实,按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害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的;

所以,如果是轮流发生的,那么必然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由于两人分别被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所以,并没有轮流这个情节。而公公李某实则为丁某侵害秀英提供了方便,所以,李某属于帮助犯。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由于秀英生了一个女儿,而这个女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是丁某,那么,丁某是否有义务抚养这个孩子?

这个孩子从伦理上讲,是被害者与这丁某共同的孩子,这是由血缘关系形成的事实,无法改变。只不过以法律上讲,属于非婚生子女罢了。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不过,由于丁某已经入狱服刑,显然无法监护以及抚养孩子,但是,孩子的抚养费还是需要支付的。即便是在服刑期间,没有经济来源,也是无法摆脱不支付抚养费的后果。

当然,对这个孩子来讲,由于抚养费的讨要是没有时效限制的,所以,可以随时随地的要求丁某支付抚养费用。

不管怎么说,这个孩子以后的生活,都会在别人的指指点点下生活,对于这个孩子来说,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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