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阴,女子得知情人愿意给其15万元并给二人所育女儿买房后,与丈夫离婚并以给女儿转学为由骗走户口本。前夫得知小女儿非亲生并已改姓后,告上法庭索要其支付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9万元。情人辩称其已将抚养费给了女子并签了协议。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2007年,24岁男子涂某与22岁女子胡某登记结婚。登记结婚次日,胡某就产下一个女儿。
2011年,胡某又产下小女儿。
涂某自从与胡某登记结婚后,对其及两个女儿都非常好。
可胡某婚后没几年,就经常因一点小事找涂某的茬。涂某一直在忍让,但再好的脾气也忍受不了胡某隔三岔五、不分场合的发生争执。
2019年,涂某同意离婚并约定其抚养大女儿、胡某抚养小女儿。可拿到离婚证后,胡某又反悔了。
涂某当时想着两个女儿都是自己的,没有和胡某计较,独自抚养两个女儿且也没有向胡某索要抚养费。
可半年后,胡某又后悔了,并主动要求复婚。当时涂某看在两个女儿的份上,同意复婚。
2022年7月,胡某又突然要求离婚。涂某自知留不住这个人,同意离婚。
二人这次离婚时又约定大女儿由涂某抚养、小女儿由胡某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
2023年,胡某以要给小女儿转学为由,从涂某手中拿走了户口簿。可胡某实际上是将小女儿的户口迁出并改名改姓为小陈。
涂某得知小女儿户口被迁走并被邻居告知,现在迁户口必须要父母同时在场且还必须要有亲子鉴定报告后,涂某心中一惊!
回想起胡某过去那么多年的行为,涂某恍然大悟。涂某多方了解后得知,小女儿现在叫小陈。其生父陈某出生于1963年,比胡某足足大了22岁。
也就是说,按照小女儿出生于2011年来推算。2010年,胡某26岁就已经与时年48岁的陈某保持情人关系。
这谁受得了啊!涂某立即带着小女儿去做亲子鉴定并证实不是其亲生的。
事后涂某立即找到陈某、胡某二人,要求给其一个说法。可陈某却说,其已经给过胡某15万元抚养费。这是让女儿改姓并迁出户口的条件。
涂某得知真相后,将二人告上法庭,索要其抚养小陈10多年的抚养费19万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陈某庭审时承认小陈是其与胡某所育,并认可其对小陈有抚养义务,但却掏出小陈改名后,其与胡某签订的协议。
协议载明:陈某支付胡某15万元,作为小陈在涂家生活十几年的抚养费。日后涂家发现小陈非涂某亲生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胡某承担。小陈以后由陈某独自抚养。陈某给小陈买房,胡某仅有居住权、胡某再婚就要搬走。
胡某辩称:
首先,协议内容其没有看过,15万元是赠与。
其次,小陈从小到大的抚养费都是其承担。涂某未支付过抚养费。
最后,二人离婚后,其曾独自抚养过大女儿一段时间,应当要予以扣除。
法院这样判。
第一,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某生育孩子,既违背婚姻忠实义务,也违背公序良俗。陈某破坏涂某与胡某的婚姻,违背公序良俗,并给涂某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胡某与陈某生育小陈后,一直隐瞒小陈非涂某所生的事实,导致涂某违背真实意愿代二人抚养小陈,故二人均具有过错,
因此,二人对涂某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均造成了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胡某主张小陈从出生都是由其承担费用,涂某并未向其及两个孩子支付任何费用。但其该主张不符合情理,且其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涂某之前承担小陈的抚养费,其有权要求胡某返还。
第三,虽然陈某提供的协议及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其已给胡某转账15万元并作出过约定,但涂某对此并不知情,且陈某并未将资金直接支付给被侵权人涂某,故对陈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陈某对非婚生子女小陈负有抚养义务,因此,涂某抚养陈某与胡某所育的孩子,其支出的抚养费亦有权要求陈某返还。
第五,胡某庭审中提出,离婚后其代涂某抚养了大女儿,要求将大女儿的抚养费在本案中进行抵扣,但涂某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胡某该主张不宜在本案中处理,胡某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第六,结合涂某抚养小陈的时间及其当时的支出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涂某可要求返还8.8万元。
第七,涂某过去十余年来,一直认为小陈系其亲生,与小陈建立了亲情,但现其与小陈并不存在亲子关系,,陈某、胡某的行为给涂某的名誉及精神均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涂某的抚养时间、陈某、胡某的过错程度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精神损失费为3万元。
综上,法院判定陈某、胡某支付涂某1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