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男子来到药店花140元买了一盒伟哥,没曾想回家后,竟发现这盒药居然是假药,男子首先默不作声,偷偷来到药店又花7000元购买了同款伟哥。事后,男子来到药店拿出购买凭证要求药店“退一赔十”,药店负责人认为男子无理取闹,便拒绝其索赔请求,男子见状,一纸诉状将药店告上了法院。
(来源:长沙政法) 事情是这样的,左先生下班后往家走路过程中,正好路过了当地的一家药店,他经常光顾这家药店,想起自己该买盒伟哥了,左先生便走了进去。
一直以来,他用的都是那种售价为140 元的伟哥,因感觉效果还不错,左先生打算继续买这款。 进店后,店员马上迎了过来,热情地推荐了几款价格更高的产品。
“不用,我就买那个 140 块的。”左先生很坚决。店员有点无奈地取出一盒,左先生付了款就走了。 回到家后,左先生不经意间看了看刚买的药,这一看,心里咯噔一下。
包装和以前的不太一样,说明书上的字也模模糊糊的。“不会是假药吧?”左先生嘀咕着。
按着以往的经验,他赶紧上网查这款伟哥的批准文号,结果让他大吃一惊,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官网上根本没有这个药的任何信息。 左先生想了想,感觉自己的机会来了。他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又来到了药店,二话不说就花7000元购买了 50 盒同款伟哥。
买完后,他直接找到药店负责人。 “你们卖的这药有问题!我在国家监管部门的官网上根本查不到,这肯定是假药。按照‘假一赔十’,你得赔我 7.14 万元。”左先生拿着收据理直气壮地说。 药店负责人一听就火了:“你明知道有问题还买这么多,这不是故意找茬吗?你要是真为大家着想,发现问题就该马上告诉我们。” “甭废话了,你们卖假药,我是正当维权,你如果不赔偿我可以告你!”左先生反驳道。 双方争执不下,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最后,左先生一纸诉状将药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买药的钱并加以赔偿共计 71400元。
那么,对于本案又应如何评价呢?
1、左先生购买的伟哥在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官网上根本查不到相关信息,这极有可能是假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等情形。
如果经专业机构鉴定或相关部门认定该伟哥确实不符合药品标准,那么药店的销售行为就属于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116条之规定,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等
此外,如果该假药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药店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左先生向药店要求“退一赔十”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左先生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身份?
药店负责人认为左先生明知药品有问题后还故意大量购买,存在恶意买假的嫌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简而言之,即便左先生知假买假,但在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这种职业打假并不违法,售假者以此为由抗辩,则无法得到支持。
3、法院的立场很明确。
药店售出的假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左先生的行为系合法维权。
最终,院方判决药店限期退还51盒伟哥价款及价款10倍赔偿合计78540元。
总之,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健康,对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具有重要意义。
左先生虽然在明知药品可能有问题后又购买了 50 盒,但他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是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一种监督方式。
可以促使药店等销售者更加谨慎地经营,确保所售药品的质量和合法性。
左先生胜诉,药店将不得不承担退还买药的钱并进行赔偿的责退任,这将对其他销售假药的商家起到震慑作用,有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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