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还是老的辣!”云南曲靖,妻子意外去世,男子刚给妻子办理完后事,就被岳父岳母拉着签订赡养协议。男子也没多想,便签了字,怎料事后得知自己作为女婿在法律上根本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便拒绝支付赡养费,结果被岳父岳母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张某与女子卢某系夫妻关系。6年前的一天,卢某因为溺水意外死亡。
卢某去世后,张某为卢某办理了后事,在卢某下葬的当天,被大舅哥、小姨子喊到岳父岳母家中,商量岳父岳母的养老问题。
张某想着妻子卢某已经过世,自己代替妻子照顾两位老人也理所当然,也没过多考虑,便与大舅哥、小姨子一起与岳父岳母签订了赡养协议,与岳父岳母约定在岳父岳母70岁后,每人每个月向岳父岳母支付500元的赡养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结果,张某事后向人谈及此事,得知自己作为女婿,在法律上根本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于是觉得上当受骗。
随后不久,两位老人年满70周岁,拿着协议向张某讨要赡养费,遭到张某拒绝后,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岳父岳母都已经年满70岁,已经没有能力靠自己的劳动来维持生活,也没有其他的经济收入,确需赡养人来进行赡养。
张某作为2位老人的女婿,虽然并非法定的赡养人,但是与2位老人所签订的协议系自愿达成,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最终,判决张某按照协议内容向其岳父岳母支付相应的赡养费。
一审判决后,张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张某表示:第一、与岳父岳母之间的协议是在遭受岳父岳母等人的胁迫下签订的。
第二、自己作为女婿没有赡养岳父母的法定义务,虽然与岳父岳母签订了协议,但仍有选择赡养或不赡养的权利。
第三、在协议签订时,自己并不知道女婿没有赡养岳父母的法定义务,如知道根本也不会签订。
第四、自己妻子卢某去世时,自己的2个子女还在上学阶段,岳父岳母无论是在物质、生活还是精神层面都没给予过自己任何的帮助。
第五、自己从来没有想过将来要继承岳父岳母的财产,岳父岳母去世后,自己也不会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
二审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2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张某主张协议是受胁迫签订的,一方面来说,与岳父岳母之间的协议签订至今已经超过五年,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
另一方面来说,张某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遭受胁迫。
二审法院审理后,仍认为协议内容系张某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最终驳回了张某的上诉,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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