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秦皇岛,90后女子到一家私企上班,与大其27岁的男子恋爱了,恋爱的一年里,以“老婆、老公”相称,可男子迟迟不肯娶女子,给女子名分。女子哥哥给其出主意,不结婚,就要200万的分手费。男子为了脱身,只能答应了。事后,男子后悔了,报了警。结果,警方认定女子敲诈勒索,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其哥哥给出主意判处有期徒刑3年。
(案件来源:齐鲁壹点)
姜梦蕊是一个90后,她漂亮,身材好,毕业后,干了几份工作,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干长的。
后来,经哥哥托同学李文博介绍,到了李文博父亲所在的公司上班。
初来乍到,姜梦蕊对一切都很陌生,陌生的工作岗位,陌生的同事,她感到很孤单和无助。
幸好,李文博的父亲李健对姜梦蕊照顾有加,姜梦蕊对这个像父亲一样年纪的男人很依赖,无论是工作中还是生活中,只要有困难她就去找李健帮忙。
李健也很愿意帮助这个年轻、漂亮的女孩,和她相处中,他感觉自己好像年轻了很多,恢复了青春的活力。
然而,好色是男人的本性,李健渐渐对姜梦蕊产生了好感,与此同时,姜梦蕊也发现自己对这个成熟男人不只是感激,不知不觉中产生了别样的情愫。
随后,两人捅破了窗户纸,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姜梦蕊对这段感情深陷其中,不可自拔,直到李健的第二任妻子找上门来,她才知道,李健是有家庭的。
事后,李健解释,他和妻子的婚姻关系早已经名存实亡,就差离婚那一步了,并承诺,只要离了婚,就娶姜梦蕊。
天真的姜梦蕊信以为真,甘愿没名没分的和李健在一起。
一年后,李健还是绝口不提结婚的事情,李梦蕊等不起了,她把这件事和哥哥说了。
哥哥听后,很气愤,认为李健太缺德了,骗了妹妹的感情和青春。他也很生气妹妹的天真,被人骗了而不自知,但是为时已晚,说再多责备的话也无济于事。
他只希望妹妹及时止损,于是,给妹妹出主意,既然对方不想结婚,就管他要200万分手费,他要不给你就去公司闹,让他臭名远扬,身败名裂。
姜梦蕊知道哥哥都是为自己好,就按哥哥说的去做,去公司也闹了,还写了举报信等。
李健被同事指指点点,迫于压力,他愿赔偿200万,但要求姜梦蕊需签《分手协议》。
协议内容是:他给姜梦蕊200万后,姜梦蕊向不许再向他索要赔偿,并再骚扰他,且撤回已举报内容。
姜梦蕊答应了李健,并签署了协议,也如愿拿到了200万赔偿。
本以为,从此2人大路朝天,各走一遍,互不打扰。
万万想不到,事后,李健后悔了,直接将姜梦蕊及其姜梦蕊的哥哥告上法庭。
1、李健在有家庭情况下,还和姜梦蕊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公的良俗。
《民法典》第8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李健骗了姜梦蕊,称正在和妻子离婚,实则没有离婚的打算,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这种行为同时伤害了2个女人,他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姜梦蕊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在知道对方有家庭的时候,就应该果断离开,不应插足别人的婚姻。
2、法院审理后认为:
《刑法》第274规定: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姜梦蕊向李健提出的索赔200万,不正当且缺乏依据,因此其行为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通过纠缠和闹事等手段,迫使李健支付了200万元的补偿款,这种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
最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决姜梦蕊有期徒刑10年。
3、姜梦蕊的哥哥虽然没有直接进行敲诈勒索,但他出主意,也参与其中,也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刑法》第36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姜梦蕊的哥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姜梦蕊犯罪行为。
最后,法院判决姜梦蕊哥哥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