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惹事了!浙江,女子通过银行自助端存款49700元。可是当她取钱的时候,却发现

小鲨看法 2024-11-01 12:28:39

银行惹事了!浙江,女子通过银行自助端存款49700元。可是当她取钱的时候,却发现账户里仅有39700元。女子怀疑是自助设备出现故障,请求银行提供当日的监控视频。没想到银行却说:当天监控设备刚好出现故障,无法提供视频。女子觉得银行就是想逃避责任,遂拨打报警电话,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补偿1万元损失。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陈美丽是安徽人,因为家庭条件不好,初中毕业之后就来到浙江打工,经过几年的打拼,手头上终于有了一些积蓄。

为了能够攒钱,同时也为了资金安全,陈美丽将自己辛苦攒下的49700元,准备全部存入银行里。

陈美丽去银行那天,办理业务的人比较多。在确定陈美丽存款金额不足5万时,银行柜员推荐陈美丽去自助终端办理存款业务。

这还是陈美丽第1次使用自助终端办理存款业务,根据终端的提示,陈美丽分5次将自己的49,700元现金存入到银行中。存完之后,陈美丽离开银行。

过了一段时间,因为陈美丽急需用钱,于是来到银行准备将钱取出。没有想到,当她查询卡中余额时,却发现银行卡中余额仅为39,700元,其中1万元不翼而飞。

陈美丽记得很清楚,她在银行里就是存入了49,700元,于是找到银行。可是银行工作人员却说:以卡中余额为准。

自己辛苦挣的血汗钱怎么可能会记错?陈美丽不死心,要求调取当日的监控录像。

没想到银行工作人员却说:当天的监控设备故障,无法调取监控。

陈美丽认定这是银行在推卸责任,一气之下选择报警,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归还丢失的1万元,并提出以下理由:

存款当天,陈美丽的钱是放在一个档案袋内,进行存款操作时,陈美丽每次存入1万元,共分5次将钱全部存入。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陈美丽将钱存入银行当中,就与银行建立了债务关系,银行,作为管理机构应该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陈美丽作为存款人,具有取款自由的权利,当陈美丽要求取款时,银行应该足额支付存款的本息。

银行辩称:

银行方面查询了陈美丽的交易记录,确定陈美丽在存款当天仅存入49,700元,并非陈美丽所说的49,700元。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银行调取了当日的交易信息,交易信息显示陈明利的存款仅为39,700元,与陈美丽银行卡中余额相吻合。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美丽存款当日存款金额为49,700元还是39,700元。

法院审理时查明,陈美丽主张自己存入了49,700元,可是仅仅为自己的一面之词,并不能提供实质性的证据加以证明,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而银行方面不仅提供了交易记录,而且卡中余额与交易记录相吻合,故法院对于银行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论陈美丽是否在银行存入多少钱,因为当日的取款凭证早已被陈美丽丢弃,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陈美丽的所有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0 阅读: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