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男子在银行存入50000元后,将存折交给父亲用于养老。然而,21年后,父亲因病过世,男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这个存折,并发现父亲一直没有取用过,便去银行准备取出这笔钱,谁知却被银行告知存款已被异地取走,且存折已被销户。面对存款折上毫无取款记录的情况,男子认为银行在为赖账找借口,愤然将银行告上法庭,最终法院的判决让人拍手称快。
(案例来源:环球网)
孙志强火冒三丈:我这存折上连个提款记录都没有,50000块钱你说被取了就取了,你糊弄谁呢?
无论孙志强说什么,银行都是那句话,那笔存款早就已经被人在异地取走了,而且存折也已经被销户。
原来这事还要追溯到21年前,那时候孙志强还是个年轻小伙子,为了生活,他常年在外打工,父亲一个人在老家没人照顾。
为了给年迈的父亲一个安稳的晚年,孙志强决定在银行存入一笔50000元存款。
他挑选了当地一家较大的银行,并带着父亲办理了存款手续,又将存折交给了父亲,叮嘱他这是养老的钱,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动用。
然而世事无常,前几年父亲因病离世,留下了许多遗物,在整理遗物的过程中,孙志强偶然发现了那张尘封已久的存折。
他打开存折,发现存折上竟然没有任何取款记录,这才知道父亲原来从来没有动过这笔钱。
带着对父亲深深的怀念和对那笔存款的期待,孙志强来到了银行,准备将这笔钱取出来。
这才有了开头的那一幕,孙志强坚信父亲及自己都没有取过这笔钱,更不可能去异地取款。
他要求银行提供取款记录或凭证,但银行却以异地取款记录无法查询、金额太小无法全国调查及种种理由拒绝提供。
但是银行坚称他们已经按照内部规定办理了取款手续,最后在孙志强的不依不饶下,提供了一张所谓的“内部代存取清单”作为证据。
但这份清单上并没有取款人的签字或手印等直接证据,无法证明那笔钱确实被孙志强或其他人合法取走。
孙志强看着银行的行为感到愤怒又无奈,他觉得自己被银行欺骗了,那笔钱很可能被银行私吞了。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孙志强将银行告上法庭,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才认定这件事呢?
1、孙志强拿着没有任何取款记录的存折去银行取钱,却被告知多年前已经被异地取走并且已经销户。
《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孙志强坚称自己从来没有取过这笔钱,而父亲孙然已经过世,但是留下的存折看也从来没有取过,不然怎么会没有取款记录,他认为就是银行私吞了这笔钱不想给。
2、银行认为存折账户显示已经注销,钱已经被取走,那孙志强的存折已经无效了,不可能在给他取出来50000元钱。
《银行商业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在本案中,银行说孙志强的存款已被异地支取,但是又没有充分的证明,仅提供了内部的代存取清单。
并未提供取款人的签字、手写记录以及经办工作人员的名章等直接的证据,所以并不能证明孙志强手里的存折上没有存款。
3、法院最后这样判了:
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孙志强的存款已被合法支取,因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向孙志强支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银行对于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最终银行支付了孙志强50000元本金及利息。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留言。
细思极恐啊!别在银行存钱了!太可怕了!
又不是银行卡,存折怎么取钱?
滚犊子!存折能异地取钱?编瞎话都不会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