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山一男子,年轻时离异,独自一人将女儿抚养长大,最终女儿风光出嫁。男子在 50 多岁时因积劳成疾,只能无奈提前退休。女儿女婿替他缴纳了 40000 元社保费,此后他每月能领取 3500 元退休金。但工资卡被女儿女婿保管着,男子每月仅能得到 800 元的生活费。父亲心里很是郁闷,一辈子都节俭度日,到老了日子还是过得紧巴巴的。他多次向女儿女婿讨要工资卡,却始终没有结果,父女之间因此反目成仇。经过社区调解,女儿女婿每月给父亲 1000 元。父亲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了法院。万万没想到,女儿女婿反诉,要求父亲归还缴纳的 4 万元社保费,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 人人都说女儿是父亲贴心的小棉袄,然而老郭却和自己的女儿闹到了法院,只要提起这事儿,他便气得暴跳如雷,直叹这女儿算是白养了。 不得不说老郭着实是个可怜人,年轻的时候妻子嫌弃他没本事,认为他给不了自己期望的那种生活,于是在孩子年纪还很小的时候就离了婚。 生性骨子里要强的老郭,虽说挣不来大钱,但是工作踏踏实实,还常常加班加点,就为了女儿能够不受委屈,离婚之后一直未曾再娶。 父爱仿若高山,郭梅梅在父亲的庇护之下,吃穿不愁,顺利长大成人,父慈女孝,日子过得平淡却也幸福。 老郭年轻的时候历经艰辛,吃尽苦头,到老了身体就出现了问题,刚 50 多岁便无法继续工作,只好无奈地办理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的手续繁杂琐碎,并且还需要缴纳 40000 元的社保费,女儿女婿没有丝毫犹豫,替父亲交了这笔社保费,老郭这才得以顺利退休。 遇到事情还得靠女儿,老郭见人就夸赞女儿女婿孝顺,还幽默地说:“这叫养兵千日用兵一时。” 就这般和谐地度过了一段时间后,问题出现了,老郭的工资卡一直被女儿保管着,每个月女儿只给他 800 元的生活费,老郭心里头很是不舒服。 一辈子都勤俭节约,盼望着年老了能享享清福,可自己的钱却拿不到手,过着伸手要钱的日子,他越琢磨越觉得委屈。 终于在某一天,他鼓足勇气向女儿表示,工资卡要由自己保管,800 块钱压根就不够花,退休金得由他自己做主。 女儿女婿坚决反对,声称父亲的钱他们不会要,都给父亲存着,等日后老了遇上病灾时再用。 老郭不认同,自己也不会胡乱花钱,一辈子都节俭惯了,至于养老钱,自己心里有谱。 这件事一直没能协商妥当,父女关系变得紧张,矛盾不断,老郭搬出去租房子单独过日子,工资卡的事儿闹到了社区。 经调解,女儿女婿答应给父亲每月 1700 元,可老郭每月房租就得 700 元,生活费也就还剩 1000 元,跟原来没什么差别。 女儿女婿一再强调,父亲的钱他们不要,只是担心父亲受骗上当,听说父亲有要好的女朋友,担心老了之后人财两空。 对于此事,老郭不承认,他就是想要回自己的工资卡,好好地享受晚年的幸福生活,怎么就这么难? 有人出主意,挂失工资卡,重新办理,何必费那么大劲,女儿女婿拿着旧卡也没用。 老郭费劲巴拉地补了工资卡,这一招真高明,3500 元工资顺利到手,他沾沾自喜,终于实现财富自由,心里别提多痛快了。 不料,女儿女婿很快发现了此事,找上门来大闹了一场,双方发生了冲突,女婿甚至对岳父动了手。 老郭一怒之下,把女儿女婿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两年来的工资款 5 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老郭的银行卡有权自己保管,女儿女婿无权干涉。 没想到,法院判决的次日,女儿女婿把老郭也告了,要求归还缴纳的社保费 4 万元。 老郭伤心欲绝,含辛茹苦把女儿养大,垫付的 4 万元,还好意思讨要,这两年的工资也足够偿还了,这样的女儿真是白养了。 那么站在法律的视角,老郭索要工资卡这件事应当怎样判定呢? 1、老郭究竟有没有权利要求女儿女婿归还其工资卡? 《民法典》第 114 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涵盖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工资卡作为老郭的个人财物,其所有权归属于老郭,老郭有权对其予以直接支配。 2、女儿女婿强行支配父亲的工资卡,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三条指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女儿女婿在未获得老郭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保管其工资卡并且限制其使用,这侵犯了老郭的财产权利。 3、老郭挂失并补办工资卡的行为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 116 条表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工资卡作为老郭的个人财产,其物权归老郭所有。 老郭有权对工资卡进行挂失和补办,这是他行使物权的一种体现。他作为工资卡的所有者,有权对其进行管理和运用。 对此,大家有何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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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芳,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