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了吧?死都不一定能拿到钱!”宁夏,有位老人从家中走失。家人苦苦找寻了三天,最终却发现老人已冻死在雪地里。之后,老人的儿媳想起曾给老人买过意外险,于是便向保险公司索赔 8 万元。可没想到,保险公司竟称:正常人是不可能在户外冻死的,要么是身患疾病,要么是故意走失,以此拒绝赔偿。 那么,法院的一审、二审到底是如何判决的呢? (信息来源:潇湘晨报 均为化名) 下午五点多,陈刚下班回到家,却不见父亲老陈的身影,他连着喊了好几声,都没有回应。 陈刚把家里每个地方都找了个遍,心里越发地着急。他又打电话问了亲戚,亲戚都说老陈没去他们那儿,这可把陈刚急坏了。 陈刚找了差不多一个小时,还是没找到父亲。没办法,他只好报警,希望警察能帮忙找找。 老陈走失的事儿,很快就在街坊邻居间传开了。大家都在猜,这老人到底去哪儿了?天都快黑了才出门,到底是为啥呀…… 时间一点点过去,可老陈的消息一点儿都没有。 从2024 年 2 月 18 日,一直到 2024 年 2 月 21 日中午 12 点多,当地的公安机关、蓝天救援队,还有老陈的儿子儿媳,终于找到了走失的老陈。 他们在一个排水沟北侧废旧厂房围墙下,看到有一堆石头,老陈就躺在石头堆的凹槽里,身上盖满了雪…… 这时候,老陈的身体已经冰冷,没了呼吸。 陈刚看到这一幕,哭得撕心裂肺。 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2 月 29 日,当地卫生院出具了老陈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面写着老陈是冻死的。 后来,老陈的儿媳妇想起,之前给老陈买过一份家庭成员意外伤害险。 这份保险条款明确规定,意外身故、伤残的赔付金额是 80000 元。 其中,“意外伤害”的定义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老陈意外去世后,陈刚和媳妇马上就想到了这份保险,于是去找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却说,老陈的去世不属于意外,不能赔偿。 陈刚和媳妇既生气又失望,他们坚信父亲是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就这样,陈刚和媳妇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说,此案该如何判定呢? 1、先说保险公司这边。保险公司认为,老陈的死亡不符合合同中意外伤害的范畴。 《保险法》第 22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觉得,虽然老陈是在雪地里被发现死亡的,但死因没经过尸检确定,只根据环境和尸体状况推断为“冻死”不太准确。 保险公司还认为,老陈的家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老陈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 因为现有的证据没法证明老陈的死因是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事故。 2、再看一审法院的判决。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老陈家属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老陈死亡的地点,以及当时寒冷的天气状况,被发现时老陈被积雪覆盖的情形,能够认定老陈被冻死是很有可能的。 而保险公司认为老陈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保险公司没能拿出证据证明老陈不是意外死亡。 所以,法院认定老陈的父母、妻子都已去世,儿子陈刚可以作为老陈的继承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陈刚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80000 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后是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保险公司在二审中提出,老陈在 2024 年 2 月 18 日晚上 6 点走失,2 月 21 日中午 12 点被发现死亡,他要么是故意走失,要么就是生病了意识不清。 3、一个正常有家的人,怎么会在寒冬里,在外面被活活冻死? 所以,冻死不可能是老陈的死因,排除自杀的可能,很有可能是疾病导致死亡。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老陈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老陈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致死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虽然对老陈的死亡原因有异议,但是他们没能拿出能够证明老陈死因的证据,来证明老陈有其他死亡原因。 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审法院判决: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要给付 80000 元保险金给老陈的法定继承人陈刚。 有人说,保险公司现在靠学生和车子险撑着,普通百姓再不会相信了。 对此,大家怎么看?
保险公司是这不赔那不赔,打官司才会赔钱,你没钱打官司,保险公司就不会赔钱
保险这么干下去口碑尽失,谁还敢相信保险呀???
如果保险公司败诉,应该判定其双倍赔偿。不然现在的趋势就是不打官司保险就不赔,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是的,买保险的时候说得好,到赔钱的时候啥都不想赔,我亲自经历过了,上法庭都赔了
保险就是一个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