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找刺激的下场!江苏,男子约已婚女子来出租屋做客,在进入正题之前,女子准备去洗澡。没想到,因淋浴器及管道老化,导致女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后,女子家属将男子、房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抚慰金等各项损失76万余元。可男子却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庆东30多岁,在江苏常州打工,并未成家。通过某网络平台,刘庆东认识了已婚的陈梦瑶,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感情上产生共鸣。
事发当天,陈梦瑶向刘庆东抱怨,她的丈夫整天忙于工作,疏于对自己的关怀。再加上自己独自带两个孩子,简直身心俱疲。
刘庆东一边安慰陈梦瑶,一边邀请陈梦瑶出来透透气。于是陈梦瑶来到了刘庆东的出租房内。
陈梦瑶一向爱干净,在正式进入主题之前,她提出要洗洗澡。于是刘庆东亲自将陈梦瑶带到淋浴间。
没想到,刘庆东在等待过程中,突然听到淋浴间传来响声,刘庆东赶忙冲进淋浴间,发现陈梦瑶已经晕倒。送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
警方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初步分析是因为淋浴间管道老化,造成一氧化碳泄露,并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陈梦瑶的家属在了解事情的经过后,一纸诉状将刘庆东以及房东陈凯告上法庭,向其索赔丧葬费、抚慰金等共计76万,并提出以下理由:
刘庆东明知陈梦瑶是已婚状态,并育有两个孩子,却依旧与其保持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刘庆东约陈梦瑶在家中见面,与陈梦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存在因果关系,并导致陈梦瑶死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还应该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房东陈凯作为出租人,应该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出租屋内管道老化,导致陈梦瑶死亡,陈凯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庆东辩称:
陈梦瑶作为一名成年人,明知自己有家庭,还与其保持男女关系,本就存在过错,应该自行承担后果。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陈梦瑶在洗澡过程中,应该对淋浴间环境有清晰的认识,并保证自己的安全。出了安全问题,是陈梦瑶安全意识不到位。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刘庆东、陈凯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庆东允许陈梦瑶进入淋浴间,并没有对其进行安全告知,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陈梦瑶作为一名成年人,不仅违背了夫妻间忠诚义务,同时疏于自身安全防护,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陈凯作为出租人,出租房内设备老化,同样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刘庆东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6万元,陈凯承担次要责任,赔偿10.6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两块肉卖了56万多,太贵了
先不说对错,只是可惜了一个女人,如果男的没有约女的那死的就是男的!难得逃过一劫。
男的没一起沐浴,天理不容[捂脸哭]
是出租人付主要责任。不是她也是其他人出事。
俩人关系又不一般,洗个澡还关的什么门,真会扯蛋
房东应该承担20万的责任!
男人忙工作,女的嫌没时间陪自己,男人不工作又嫌没能力,这个世界哪有那么多富二代?就算有,轮得到你吗?
骗鬼啊,一氧化碳中毒得多久才完啊,那哥们能等这么久
女人的老公是最大的赢家
公序良知一个词就带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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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的逃过一劫
这男的天生没有艳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