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大妈看到宾馆前有新人结婚发喜糖喜烟,就前去哄抢。岂料大妈过于激动,抢到东西没走几步就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心脏病发。家属认为新人和宾馆应当对大妈的死负责,索赔14万。新人和宾馆拒绝赔偿,家属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却一点也不意外! (案例来源:桐柏县人民法院) 薛丁一欢欢喜喜的办完婚礼后,准备着回娘家的东西,岂料宾馆一个劲给他打电话,半个小时就有十多条未接来电。 薛丁赶紧回了电话,宾馆说婚礼前抢喜糖倒地的大妈家属来闹了,让薛丁一过去看一下。 在2023年12月30日这天,是薛丁一大喜的日子,他要跟相恋多年的女友结婚了。 薛丁一凌晨起来就穿戴整齐,发型师给做了个帅气的发型,然后就跟父亲张罗着婚礼事宜。 因为女友是湖南人,没办法去湖南接亲,所以就在宾馆开了间房当做女方家,薛丁一把新房这边布置妥当后,就前去宾馆接亲。 女方家属虽然来的不多,但是女友的闺蜜可不少,给薛丁一出了不少难题。好在薛丁一哥们也不少,冲破重重关卡后,薛丁一终于抱得美人归。 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应当拿出喜糖和喜烟让附近村民争抢,活跃迎亲活动的气氛。 薛丁一的二叔负责撒喜糖和喜烟,附近看热闹的村民一哄而上,顿时就热闹了起来。 薛丁一拉着新娘看着眼前的一幕,心中满是欢喜,人生一大事终于完成了。 可就在薛丁一要带着新娘回宾馆大堂去举办典礼的时候,哄抢喜糖和喜烟的村民们大喊出事了。 薛丁一的二叔赶紧跑过去看看,然后把薛丁一叫了过去,只见一个大妈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手里还拿着刚抢到的喜糖和喜烟。 薛丁一赶紧让人拨打了急救电话,并跟随救护车把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看大妈进了抢救室,他就赶紧回到宾馆举办了结婚典礼。 典礼完毕后,薛丁一根本就没想起来大妈的事,跟家人就回到了新房。谁知,大妈竟然抢救无效死了,这事还是大妈的家属来宾馆闹事的时候说的。 薛丁一到宾馆的时候,一群人围住宾馆要钱,说大妈是在宾馆门口死的,宾馆得负责。 宾馆经理看到薛丁一赶来,跟大妈家属说:是这家人办婚礼撒的喜糖和喜烟,大妈才来抢的,跟我们没关系,要找找他去! 大妈家属看到薛丁一就把他围了起来,薛丁一哪见过这样的场面,赶紧给二叔打去电话。二叔赶到后,说他们有录像,大妈倒地是自己抢东西太激动造成的,跟他们没关系。 可大妈家属就认为是薛丁一跟宾馆的责任,索赔14万。薛丁一跟宾馆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赔偿,于是大妈家属把薛丁一和宾馆告上法庭。 1、 大妈家属认为,人是在宾馆门前倒地不起的,宾馆有看护不力的责任。要不是薛丁一结婚撒喜糖喜烟,大妈就不会去抢,也就不会犯心脏病过世,薛丁一也有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大妈是在宾馆门口抢夺喜糖和喜烟的,而且倒地不起也是在宾馆门口发生的,宾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大妈的死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而大妈之所以会哄抢喜糖和喜烟,是因为薛丁一结婚乱撒喜糖和喜烟。光撒东西,不负责哄抢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薛丁一也有侵权责任。 因此,大妈家属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二者共同赔偿14万元。 2、 宾馆和薛丁一认为,大妈是由于心脏病发死亡,并非与他人发生争执导致的死亡,跟哄抢喜烟和喜糖并无任何关联,无须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6条的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薛丁一按照婚宴习俗,在接亲时发放喜烟和喜糖供村民抢夺,并没有强制让人去抢夺,都是自愿行为。 而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不适宜参与到激烈的争抢活动中,但大妈还是参与了哄抢,以至于导致心脏病发死亡,要说有责任也是大妈自己的责任。 薛丁一并没有组织大伙哄抢,所以薛丁一认为自己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而宾馆是提供给薛丁一结婚场地的一方,仅对薛丁一需要负责,大妈心脏病发倒在宾馆门前死亡,跟宾馆毫无关系,宾馆也认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这样判决: 根据薛丁一提供的现场拍摄的录像显示,婚礼现场哄抢喜烟和喜糖的人数并不多,没有导致过分拥挤的程度,所以大妈倒地完全是自身原因导致,与薛丁一无关。 宾馆对大妈也没有安全保护的义务,所以大妈家属要宾馆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大妈家属诉求,薛丁一和宾馆无须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宾馆新郎反告大妈家人敲诈勒索啊,尼玛的,就许你恶心我不许我恶心你啊?死了了不起吗?
判决有道理,家属要理解。
支持审判结果,这纯粹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