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支付农民永久退出土地的赔偿款? 如果农民永久退出土地,那么这笔补偿款谁付呢?这个问题对退出的农民无所谓,谁给都是钱,但对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政策,乃至于国家制度却不是小事,值得认真推敲。 在讨论这个问题前,看看现有农村土地政策及集体经济结构。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以各个农户为支撑,以村民委员会为其代理人。就是说,土地源头是每户农民的,由农民的组织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就是村民委员会牵头管理的农民共有的经济。 好了,在明白这个道理以后,谈论土地补偿款问题就简单明了了。 目前支付农民土地赔偿款的有三个方式: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即政府;二是村委会从集体经济里列支,即村委会;三是别的土地经营者。然而由这三个主体支付土地赔偿款都存在逻辑上的问题。 一、政府支付。一旦政府支付,那么政府就成为这部分土地的拥有者,也就是说,政府成为村委会下面的一个成员,成为村集体经济股东之一,这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的定义冲突。就土地本身而言,一下子由二级土地升为为了一级土地,与《土地法》相背离。 二、村委会从集体经济里支付。村集体经济本来就有退出土地农民的一部分,这就相当于用自己的钱买自己的东西,这个逻辑肯定有问题。另外一个方面,退出土地的农民没有数量上的限制,如果一个村全部农民退出土地(这样的情况肯定会出现,就像当初合作社、人民公社时都会全部加入一样),那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都没有一个个作为支撑点的农民了,还有什么他们的组织村委会和他们的共同经济村集体经济呢? 三、别的经营者支付。这个会有两个现象。一是本村农民作为经营者来支付,二是外村农民(或城市居民)作为经营者来支付。如果是村内经营者支付赔偿款,那么不但改变了土地经营权主体,更改变了土地承包权的主体,改变了原有土地拥有的份额,这是变相的土地兼并,由政府参与的土地兼并是从来没有的,这也改变了土地是全体农民所有的农村土地性质,与现有的《集体经济法》、《土地法》相抵触。如果是村外经营者支付,除了上述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份额改变外,还是改变村集体土地的主体,更是与《集体经济法》、《土地法》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