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家中装修,找了两个工人背水泥,工人说背一袋水泥5元,女子砍价到4元。结果开工这天,女子看到工人年纪跟自己父亲差不多大,拱着背把一袋袋重水泥搬上二楼,累得腰都直不起来,这让女子心里很不是滋味,一想到自己当初砍价,她就后悔地想给自己个大嘴巴子!女子觉得,工人这么大岁数还出来干体力活,太不容易,最终还是给对方按照5块一袋的原价付了款。
(案例来源:海报新闻)
柳蓉在一个老小区里有套房子,住了挺多年了。
每次一进家门,空气中总是有股霉味,柳蓉看着斑驳的墙壁,和破旧的家具, 决定给这个家来一次彻底的翻新。
说干就干,屋里该搬的搬,该拆的拆,搞定后,柳蓉决定找两个工人,给自己搬59袋水泥和2个地板砖。
找到工人后,对方给自己报价,背水泥一袋5块。
柳蓉是个精打细算的女人,平时省惯了,于是,她跟对方在电话里跟砍起了价。
“师傅,5块钱一袋有点贵哈!4块一袋行不行?”柳蓉试探性地问道。
对方一听,有点不愿意,说现在都是这个行情,他们赚得都是辛苦钱,4块太少咯!
柳蓉是砍价高手,看对方不愿意,就使出最后一招。
“不行的话就算了师傅,我再找找别的工人哈!”说完这句话,柳蓉等待着对方的反应。
“诶!行!4块就4块吧,我们少赚一点嘛。”为了能赚到这单钱,对方连忙妥协道。
柳蓉听后,在电话这头满意地笑了,这个砍价招数,她真是屡试不爽!
到了约定的这天,两个工人师傅骑着三轮车,满头大汗地赶到了柳蓉家。
其中一人看起来年纪挺大了,身材瘦削,背也微微驼着,这让柳蓉有些惊讶。
这师傅如此弱不禁风的身板,能搬的动那么重的水泥吗?
搬运工作开始后,柳蓉的疑虑就被打消了。
她看着年长一点的师傅弯着背,弓着腰,背着沉甸甸的水泥袋,一步步艰难地走上二楼。
每次把水泥从肩上卸下来,师傅累得腰都直不起来,每次上楼后都要扶着墙喘上好一会儿,才能继续下一趟。
但是为了赚钱,师傅依然坚持着。
柳蓉站在一旁,看着这一幕,心里很不是滋味。
她想起了自己70多岁的父亲,在工地上也是这么辛苦地干活…想到这里,柳蓉眼眶都有些湿润。
“师傅,您歇会儿吧,喝口水。”柳蓉忍不住上前说道。
师傅摇了摇头,笑着说:“没事,不渴!你放心吧,我们会尽快干完的。”
看着师傅们如此坚持,柳蓉开始后悔,自己当初为什么要砍那个价,如果按原价给,师傅们或许能多挣点,也能少受点罪。
终于,所有的水泥和地板砖都被搬上了二楼,师傅们让柳蓉核实数量,没问题的话就可以结钱了。
柳蓉数了数,一袋不少,她看着师傅们搬得大汗淋漓,但脸上满是能拿到钱的期待,瞬间改变了主意。
她掏出手机,给师傅们按照5块钱一袋的原价结了款。
她觉得,师傅这么大年纪还出来干体力活,真的很不容易,柳蓉的内心充满愧疚和敬意,此刻,她只想让师傅们多赚一点。
师傅们看到柳蓉多转了钱,愣了一下,随即露出了感激的笑容,柳蓉看着他们开心的模样,心里也涌起一股暖流。
师傅们收到钱,连声道谢,说以后有啥活儿,还找我们啊!
说完,就骑着三轮车扬长而去,留下了让人动容的背影。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可以延伸出哪些法律知识呢?
1、柳蓉最终选择按照原价支付报酬,体现了对师傅们劳动价值的尊重,也符合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报酬权的基本精神。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虽然工人师傅与柳蓉之间可能并未形成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师傅们作为劳动者,在提供搬运服务的过程中,同样应当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柳蓉最终选择按照原价支付,可以视为是对原口头协议的一种履行,尽管在砍价过程中双方曾有过不同的预期。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柳蓉与工人师傅之间通过口头协议约定了搬运服务的价格。尽管在协议达成前,双方进行了价格谈判,但最终价格一旦确定,双方均应按照该价格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3、在交易过程中,柳蓉与工人师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虽然柳蓉与工人师傅之间的交易更接近于劳务交易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但从广义上理解,柳蓉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也可以被视为“消费者”。
柳蓉在砍价后,最终选择按照原价支付,体现了对交易公平性的尊重,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交易原则的基本精神。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为化名)
后面说的一堆屁话。谈好了就是谈好了,多给是好心。
广场舞谁都能跳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