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女子,和一男子发展为情人关系,女子怀孕后,男子欣喜若狂,让女子把孩子生下来,还说会给女子买房买车。女子以为男子会娶自己,欣然同意。可没想到,孩子都2岁多了,男子也没有实现自己的承诺,女子气不过,要求分手,并找了新男友。男子却联合妻子,将女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女子返还152万夫妻共同财产,真相让人意想不到。
(来源:第一帮帮团)
张华林接过黄玲递过来的早孕B超单,欣喜若狂:“这是真的吗?”
黄玲点了点头,张华林一把把她拥在了怀里,激动坏了:“生,必须生!这个孩子我们一定要生下来。”
可黄玲多少有些顾虑,张华林比自己大那么多,两人又没有结婚。
可张华林却没有看到黄玲眼中的失落,他完全沉浸在自己老来得子的快乐中。
他和妻子结婚14年,两人长期在国外生活,夫妻感情很好。
可妻子迟迟没有怀孕,眼看自己都40多岁了,膝下无子,他多少有些遗憾。
2019年,他回国处理生意上的事情,遇到了来酒吧兼职驻唱的黄玲,黄玲很勤快,表现很好,他非常欣赏她。
两人相谈甚欢,渐渐的,突破道德的底线,走到了一起。
从那以后,两人分分合合,这段感情一直持续到了2021年,直到黄玲怀孕。
为了让黄玲顺利生下孩子,张华林承诺:等孩子生下来后,自己就给黄玲买房买车。
黄玲刚大学毕业,涉世未深,她觉得张华林既然做出了承诺,那么就一定会做到的。
之后,她按照张华林的安排,顺利的生下了孩子,可眼看孩子都已经2岁多了,张华林那边却食言了。
原来,张华林那几年因为一些特殊原因,生意不顺,压根没有多余的金钱给到黄玲去买房买车。
黄玲让他做出选择,可张华林却表示:自己跟妻子20多年的感情,从头到尾都没有想过跟妻子离婚,并且跟黄玲生下孩子,妻子也是同意的,在不影响妻子经济收入的情况下,他们夫妻愿意拿出50万每年的生活费给黄玲。
黄玲气坏了,自己不仅做了小三,还被骗着生了孩子。
两人闹得非常不愉快,张华林再次回国时,发现黄玲找了新男友,他气愤难平,跟妻子说:自己在金钱上被骗了,感情也被骗了。
这几年的时间,他说自己给黄玲花了200多万。
之后,他让妻子出面,把黄玲告上法庭,要求黄玲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张华林的妻子刘美一纸诉状,将黄玲告上了法庭。
随后,她又联系了调解员,希望跟对方协商解决此事。
刘美说自己的丈夫找了第三者,并且有了孩子,然后花了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接近200万元,她希望把这些钱都要回来。
张华林也给调解员出示了自己的转账记录,他说自己给黄玲的钱财,有证据的,一共是152万元。
看着找上门的张华林,黄玲的父母异常生气:明知道自己有家庭的,为何还要去欺骗女孩子。
在他们看来,明明是张华林有错在先,他们夫妻结婚十几年没有生育,然后骗自己女儿去帮他生个小孩。
面对黄玲父母的指责,可张华林却表示:自己早已经结婚,这件事情,黄玲明显是知道的。他两边都想爱护,一边是相濡以沫的妻子,一边是孩子的母亲,很难选择。
而刘美这边也承认:黄玲怀孕期间,丈夫确实跟自己谈过此事,自己已经40多岁了,因为身体的原因,一直没有怀上,而丈夫又想有个自己的孩子。
自己最终只能无奈接受:答应丈夫给黄玲和孩子每年50万的生活费,他们是做生意的,金钱方面还是可以负担得了的。
可如今,张华林觉得自己被骗,这才希望把花在黄玲身上的钱财都拿回来。
黄玲迟迟没有露面,但是她在电话中表示:既然刘美已经把自己起诉到了法院,那么就交给法院去处理就可以了。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张华林婚内出轨黄玲的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张华林跟妻子结了婚,那么就应该对妻子忠实,对婚姻负责。
他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黄玲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违背公序良俗。
2、张华林将钱财赠与给第三者的行为,如果妻子不知情,那么赠与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本案中,张华林是有如实将自己的行为告诉给了妻子刘美的,两人经过商量之后,才确定每年给黄玲母子50万元生活费。
那么,如果刘美对这件事情是知情,并支持了丈夫的行为,那么这笔钱财会视为赠与,是很难要回来的。
3、张华林的行为或涉嫌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张华林,在国内与黄玲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这种关系是持续、稳定的,那么这种行为有可能会视为重婚罪。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张华林想着两头占着,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让人所不齿。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