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老人,从家中走失,找了3天,发现老人冻死在雪地中,事后,儿媳想起之前给老人买过意外险,找保险公司索赔8万元,不料,保险公司称:正常人不可能在户外冻死,要么得了病,要么故意走失,拒绝赔偿。法院一审、二审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2024年2月18号,那是一个寒冷的冬日,下午5点多,许刚忙完回家,却没看到父亲老许的身影,他喊了两声,也没人答应。
许刚房前屋后找了一个遍,心里不禁有些慌张,他又打电话问了亲戚老许有没有去玩,得知没有后,他开始担心起来。
许刚找了大约一个小时,还是没找到父亲,他赶紧报警,请求帮助寻找。
老许从家里走失,一时间成了街坊邻居议论的话题,老人到底去哪了?走的时候天都快黑了,他出去干嘛……
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了,却始终没有老人的消息。
在2024年2月21号中午的12点多,当地公安机关和蓝天救援队,还有老许的儿子、儿媳终于发现了走失的老许。
他们发现在一个排水沟北侧废旧厂房围墙下,那里有有一个石头堆,而老许就躺在石头堆的凹槽处,身上盖满了雪……
此时,老许身体冰冷,已经死亡。
许刚见状悲痛欲绝。
公安机关调查后排除刑事案件。
2月29号,当地卫生院出具了老许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面显示老许死亡原因是冻死。
事后,老许的儿媳妇想起,她之前给老人买过一份家庭成员意外伤害险。
这份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意外身故、伤残的给付金额为80000元。
其中,“意外伤害”被定义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老人意外去世后,许刚和媳妇立马想到了这份保险,两人找到了保险公司要求他们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却说,老人去世不属于意外,对此不能进行赔偿。
许刚和妻子感到无比的愤怒和失望,他们坚信父亲是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于是,许刚和妻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理赔。
1、保险公司认为,老人的死,不符合合同中意外伤害的范畴。
《保险法》第2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认为,虽然老人是在雪地里被发现死亡,但是,死因没有经过尸检确定,只凭环境和尸体情况做推断为“冻死”是不准确的。
保险公司还认为,老人家属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老人的死亡是符合保险合同行约定的“意外伤害”的范畴。
因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人的死因是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事故。
2、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老人死亡的地点,以及当时天气寒冷的状况,被发现时老人被积雪覆盖的状态,能够认定,老人被冻死是高度可能的大概率事件。
而保险公司认为,老人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不过,保险公司没能拿出证据证明老人不是意外死亡。
所以,法院认定老许的父母、妻子都已经过世,儿子许刚可以作为老许的继承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许刚要求保险公司赔偿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3、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呢?
保险公司在二审提出,老许在2024年2月18号晚上6点走失的,在2月21号中午12点发现死亡的,他要么是故意走失,要么就是得了病,意识不清。
一个正常还有家的人,怎么会在冬天,在外面被活生生冻死?
所以,冻死不可能是老许的死因,所以,老许在被排除自杀的情况下,很有可能是因为疾病导致死亡。
所以,保险公司认为,老许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老许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致死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虽然对老许的死亡原因有异议,但是,他们没能拿出可以证明老许死因的证明,来证明老许有其他死亡原因。
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审法院判决: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80000元给老许的法定继承人许刚。
对此你怎么看呢?
能怎么说啊,别信保险别买保险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