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贵州,一男子凌晨1点被民警叫醒,要将他带到派出所。男子认为自己又没有犯法,拒绝配合民警工作。没想到,4名民警强行闯进男子家中,为了自保,男子与父亲打伤了3名警察,治疗花费分别为2159.70元、1251元和762.10元。事后父子俩分别被判处2年和1年有期徒刑。父子俩不服提起上诉,前后耗时20年,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云南省高院)
这事儿听起来就像是电影里的情节,但现实往往比电影还要曲折。想象一下,凌晨1点,大多数人正沉浸在梦乡中,突然被敲门声惊醒,门外是警察,要带你去派出所。这换谁都会一头雾水,心里想着“我这是招谁惹谁了?”男子的反应也是人之常情,毕竟,谁也不愿意在半夜三更被莫名其妙地带走。
但接下来的剧情就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了。民警强行闯入,这在法律程序上似乎有点说不过去。毕竟,就算是警察,也得遵守法律程序,不能随意闯入民宅。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警察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执法行为本身就存在问题,那么男子和父亲的反抗是否就可以被视为正当防卫呢?
再说说父子俩打伤警察这件事。在自卫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或许可以理解,但法律上对于正当防卫的定义是相当严格的。不是说只要觉得自己受到了威胁就能随意反击,还得看反击的程度是否与受到的威胁相称。从治疗费用来看,父子俩的反击似乎有点过火了。
接下来,父子俩被判刑,这在法律上是对他们行为的一种惩罚。但问题在于,他们是否真的应该受到这样的惩罚?这就涉及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父子俩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这一上诉就是20年,这时间跨度之长,足以说明案件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在这漫长的20年里,父子俩的生活肯定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他们可能失去了工作,家庭可能也因此破裂,社会关系可能也受到了损害。这些都是判决之外的代价,但也是他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时机、手段、强度和损害后果等因素。同时,还要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在这个案例中,卢勇父子在凌晨1点被民警叫醒并要求带到派出所,他们认为自己没有犯法而拒绝配合。随后,民警强行闯入家中,父子俩为自保打伤了3名警察。根据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如果父子俩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他们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从而不负刑事责任。然而,如果法院认定他们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到卢勇父子的案件,法院的判决会基于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包括民警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法侵害,以及父子俩的反抗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如果法院最终认定他们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那么他们将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法院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通常会减轻处罚。如果法院认定他们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那么他们将根据相关法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传唤的对象一般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本案中卢勇并非是违反社会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为此,民警采取强制传唤违法。
既然卢勇父子被非法拘禁,有权进行索赔。
《赔偿法》第三条规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综上法院判决,卢勇父子无罪,并判决赔偿卢勇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89.7元,50000元精神抚慰金,赔偿卢勇父亲人身自由赔偿金94494.85元,25000元精神抚慰金。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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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想问问,云南贵州是属于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