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搬家,找了2个保洁阿姨帮着搬东西,搬完发现,她网购的一条5300元的项链丢了,她先是说被小区物业人员捡走了,然后又说保洁阿姨没经她允许,把装项链的盒子当垃圾扔了,让阿姨和平台各承担30%,她自己承担40%。阿姨:你别找我,我有平台。平台:一分不赔,你去告! (来源:1818黄金眼) 10月23日,是蒋岚乔迁新居的日子,搬过家的人都知道,破家值万贯,搬起来却太麻烦了。 头大的蒋岚决定,在某平台雇2个阿姨帮自己收拾东西,她只动动嘴。 虽然花几百元,但起码自己落个清闲自在,她可不想搬一次家,把自己累个好歹。 所以,蒋岚在现场指挥把控,收拾归拢,搬运的活,都交给了2个保洁。 可万万没想到,搬完家,蒋岚发现自己一条价值5300元的项链不见了。 她先是怀疑被小区物业保洁捡到后拿跑了,后来觉得这是因为她在平台雇的两个保洁,没经她允许,就把她装项链的盒子,当垃圾扔了导致的,所以,她得找两个保洁阿姨算账。 原来,蒋岚21号网购了一条5300元的项链,但收到后发现,戴起来并没她想象的那么惊艳,和她的气质不符,于是她决定退货。 可她因为搬家的事就忘了,保洁阿姨没经她允许,把装项链的原始包裹当垃圾扔了。 所以,蒋岚觉得,他们三方都有责任,自己承担40%,保洁阿姨和公司各承担30%。 于是,蒋岚联系媒体,希望帮自己讨个公道,蒋岚还带着记者查看了监控,监控里,蒋岚指着一个筐里的蓝色盒子说,那里面就是项链。 记者问蒋岚,怎么确定项链就在盒子里呢?但蒋岚反问:这要怎么确定,那你怎么证明,我的项链不在盒子里? 当着记者的面,蒋岚给其中一个叫郑阿姨的保洁打去电话,要求她承担30%的责任。 郑阿姨坚决不同意,她说当天所有的垃圾,都是经过蒋岚同意才丢的。 而且,至始至终,她都在现场指挥,即使蓝盒子里,确实装着项链,也是蒋岚自己的疏忽,忘了里面有项链,蒋岚让扔,她们就扔,没时间打开盒子进行检查,她们何错之有?凭啥赔偿? 她从头到尾都没打开盒子,也没碰过那条项链,她有公司,让蒋岚找她的公司。 而郑阿姨所在的公司也进行了回复:蒋女士,我们已经核实了监控和电话录音,您在保洁阿姨服务全过程都在现场把控,不存在没经您允许丢弃物品的情况。所以,我们建议您走司法途径明确责任。 平台工作人员的回复,让蒋岚一时语塞。 蒋岚当时在现场,丢弃的东西都是经过她本人同意的,贵重物品随手早都装在自己的包包里了,谁索赔谁举证! 人家只负责扔垃圾,还要负责给你一件件检查有没有贵重物品吗?那要是扔掉的旧衣服口袋里,有根金项链也要怪在阿姨头上咯?你索赔,你不提供证据证明里面有项链,让人家证明里面没有,法院打官司也赢不了。 你说里面有100万,难道别人也给你100万,你没有证据东西放里面,这个理由不成立,走法律程序肯定赢不了,因为没法证明东西在里面。 人家工资才多少呀?你叫人赔钱。第一,你同意的,第二,又不是故意的。 搬家的时候一般都打包好贵重物品,在自己视力范围内,贵重的东西这样随意放,并且让搬家公司搬运,明显不合理。 记者问的很专业,你怎么证明里面有金项链? 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法律道德整不赢的,靠投诉找记者。 那么,蒋岚丢项链这件事,从法律角度怎么认定? 1、阿姨们并没有违反拾得遗失物后的保管责任。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虽然保洁阿姨并没拾得项链,但她们在处理垃圾时,如果项链确实在垃圾里被丢弃,可能她们间接涉及到了遗失物。 但关键在于,阿姨们是在蒋岚的指挥下丢垃圾的,没有证据表明她们知道垃圾中包含贵重物品。 因此,阿姨们并没有违反拾得遗失物后的保管责任。 2、蒋岚作为项链的所有人,在搬家过程中,应当对自己的贵重物品进行妥善保管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蒋岚选择把装有项链的盒子,和垃圾一同丢弃,没告诉保洁阿姨盒子内含有贵重物品,这构成了对自己财物的疏忽大意。 因此,蒋岚应当承担因自己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损失。 3、如果蒋岚说蓝盒子里有项链,她得提交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蒋岚主张保洁阿姨和公司对她项链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但蒋岚并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项链确实在丢弃的垃圾里,也无法证明保洁阿姨,在丢弃垃圾时知道盒子内含有贵重物品。 因此,蒋岚的主张可能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对此蒋岚丢项链这件事,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蒋女士好漂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