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女子结婚10年,生了2儿1女,跟丈夫过不下去了,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一年后又提出离婚,并提出带走美的牌挂式空调、冰箱、洗衣机、创维牌39寸液晶电视、铃木牌摩托车、组合沙发一套、椅子两把和被子六床这些嫁妆。没想到,法院判决离婚,却只让她带走创维牌39寸液晶电视一台、丝绵被4床,其他不予支持,女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嫁妆价值没超过彩礼,再说你们都结婚10年了,其他嫁妆已毁损灭失,咋带走? 2012年6月,女子跟丈夫喜结连理,然后开枝散叶,一连串生了2个儿子,1个女儿,可谓是人丁兴旺,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可好景不长,夫妻开始了磕磕绊绊,按理说,两口子过日子,哪有舌头不碰牙的,夫妻闹了矛盾,床头打架床尾和,没有隔夜仇。 但女子和丈夫都是倔脾气,吵了架谁都不服软不低头,积怨越来越深,疙瘩光结不解,吵一次架,夫妻感情疏离一分。 他们要不是看在3个孩子的份上,夫妻俩早就散伙了。 到了2023年8月,夫妻俩到了看对方不顺眼,日子没法过得程度,女子忍无可忍去法院起诉离婚。 面对离婚案,法院首先充当和事佬,劝和不劝离。 法院首先进行调解,尝试促使双方和解,苦口婆心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夫妻冰释前嫌,重归于好。 毕竟,他们有3个子女,夫妻俩一拍两散了,他们还这么年轻,以后都得重组家庭。 可孩子有了后妈或者继父,日子都不好过,他们夫妻俩各奔前程了,苦的是缺爹少妈的孩子。 女子一听确实那么回事,她心软了,决定为了孩子们,凑合着继续过吧。 可夫妻裂痕出现了,家庭岂是能依靠委曲求全维持的? 2024年11月,女子再次起诉离婚,这次她下定决心,从这段彼此消耗的婚姻里抽身而退。 女子提了2个要求,她要女儿的抚养权,同时,她要把自己当年嫁过来带的嫁妆拿走。 当年,女子可是风风光光嫁过来的,父母花了大价钱,给她准备了十里红妆,分别是美的牌挂式空调、冰箱、洗衣机、创维牌39寸液晶电视、铃木牌摩托车、组合沙发一套、椅子两把和被子六床。 既然婚姻破裂了,那就把账算清楚,两不亏欠,女子不提退还彩礼,只提出带走女儿,还有嫁妆。 没想到,法院一看夫妻俩感情到了分崩离析的地步,勉强把他们按在一起过日子也不行了,决定判决他们离婚。 但是,法院只判决女子带走39寸液晶电视一台、丝绵被4床,其他嫁妆不予支持。 女子当然不同意,她觉得自己亏大了,大好年华都浪费在这个男人身上了,凭啥她不能带走自己的嫁妆? 嫁妆是父母对自己的托举和爱护,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个人财产,不能说自己嫁给了丈夫,就成夫妻共同财产了。 她不但要离开这个男人,还要把自己的美的牌挂式空调、冰箱、洗衣机、铃木牌摩托车、组合沙发一套、椅子两把和被子二床一起带走,一丝一毫也不能便宜这个男人。 女子不服,提起上诉,坚决要带走不被一审支持的那些嫁妆,不料二审法院竟维持原判。 二审理由是,女子的嫁妆价值,没超过丈夫支付彩礼的价值。 而且,女子和丈夫结婚10年了,一审不支持她带走的嫁妆,已经被用的七零八落,破的破,坏的坏,根本带不走了,咋带? 也就是说,除了电视和4床丝棉被,其他的嫁妆都毁损灭失严重,没法带走。 而女子的意思,没法带走了,丈夫就应该照价赔偿,反正不能便宜了他。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嫁妆是在结婚登记前由女方父母赠与的,那么这些嫁妆通常会被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带走。 但法院并没支持女方带走所有嫁妆的请求,部分原因是部分嫁妆已毁损灭失,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嫁妆的价值和使用情况发生了变化。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于嫁妆是婚前赠与的,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它们被用于婚后家庭共同开支或投资,并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因此它们并没转化为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虽然嫁妆本身不属于共同财产,但法院在处理嫁妆返还问题时,仍然考虑了双方的具体情况,包括结婚时间、嫁妆的毁损灭失情况等因素。 法院最终判决女方只能带走部分嫁妆,说明法院在平衡双方权益和实际情况后作出的裁决。 信源:潇湘新闻 2025-3-7《离婚了,结婚“嫁妆”女方可以带走吗?法院这样判》 万能生活指南
河南,一女子结婚10年,生了2儿1女,跟丈夫过不下去了,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一
史涣评案
2025-03-08 1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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