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一男子租了个门面,花了几十万装修开了家饭店。5年后生意正好,房东却突然大幅涨租,要么接受涨价要么搬走。男子不愿让房东占便宜,一怒之下把自己的装修全拆了。房东很生气,把他告上法庭要赔30多万。但法院的判决却出人意料。
2017年,顾先生看中了李先生位于市中心商业区的一间门面房。经过协商,两人签订了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年租金15万元。
拿到钥匙的顾先生决定在这里开一家精致的餐馆。为了让餐馆与众不同,吸引顾客,顾先生请来了知名设计师,精心挑选了高档的装修材料,光是装修就花去了几十万元。
餐馆开业后,凭借独特的装修风格和美味的菜品,很快就在当地小有名气。生意越来越好,顾客络绎不绝,顾先生的餐馆成了附近的网红打卡地。
时光飞逝,转眼间5年租期即将届满。顾先生原本想继续租下去,却没想到李先生态度坚决地表示不再续租,要求顾先生尽快搬离。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顾先生措手不及。
顾先生心里很不是滋味。他想到自己当初花了那么多钱装修,现在却要白白便宜了房东。一想到自己辛辛苦苦经营的餐馆就要关门,他就心如刀割。
在搬离前夕,顾先生召集了几个工人,开始对餐馆进行大肆破坏。精美的吊顶被拆得七零八落,楼梯扶手被拆得四分五裂,地面上的瓷砖被砸得粉碎,墙上的壁画被涂得面目全非,就连消防管道也没能幸免。原本装修精美的餐馆,在短短几天内变成了一片狼藉。
当李先生看到这一幕时,惊呆了。他怎么也没想到,顾先生会做出这种事。那些被毁坏的装修,可都是价值不菲的。李先生气得浑身发抖,当即决定起诉顾先生。
案件很快进入了司法程序。在法庭上,李先生愤怒地控诉顾先生的行为:"我把房子租给他,他却把房子弄成这样!这完全是蓄意破坏!我要求他赔偿所有损失!"
面对指控,顾先生辩解道:"我花了那么多钱装修,现在要搬走,这些装修又带不走,凭什么便宜房东?我只是拆除了属于自己的东西!"
法官耐心地听取了双方的陈述,仔细审阅了相关证据。经过深思熟虑,法官作出了判决。
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而且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顾先生的破坏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专业机构评估,修复被破坏的装修需要花费30多万元。此外,由于顾先生在租期结束后仍占用房屋一段时间,法院还支持了李先生关于房屋占用费的主张,按照原租金标准支持了3个月的占用费,即3.7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顾先生赔偿李先生水电费、房屋修复费、房屋占用费等合计34万余元。扣除顾先生已经交付的水电押金1万元,顾先生还需支付33万余元。
听到判决结果,顾先生难以接受。他认为自己投入那么多钱装修,现在却要赔这么多钱,太不公平了。于是,他决定提起上诉。
然而,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顾先生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法官再次强调,无论租客在租期内投入多少装修费用,在租期结束时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状态归还房屋。擅自破坏房屋设施的行为是违法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很多人认为,顾先生的做法虽然可以理解,但是并不正确。有法律专家指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该对装修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也有人同情顾先生的处境,认为房东突然不续租,确实给租客造成了很大损失。他们呼吁相关部门制定更加完善的法规,更好地保护租客的权益。
这个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它提醒我们,在租赁关系中,双方都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遇到纠纷时,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极端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租赁关系,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装修物不是租赁物,顾某完全可以拆除至装修前状态,至于装修导致房屋的损害可另外赔偿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