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名男民工在工地干活时,因为尿急找了一处没有人的拐角解决掉,不料就在拐角不远处,一名女民工正巧抬头,将男民工小便的全过程看到了,事发后,女民工表示,按照我们家的风俗,你是要娶我回去的,不过我现在不用要你娶我,赔钱就行了。
老刘在工地打工,事发这天临近中午了,到了吃饭的点,工友们三三两两放下手上的活,打算去食堂先吃饭,老刘放下活之后,打算先去一趟厕所,可是厕所离着食堂老远,于是趁着四周无人,老刘便决定当场解决。 随即,老刘挑了一个没有人的拐角处,解开裤子就方便了起来,正当自己方便的时候,突然听到有人大喊,吓得老刘赶紧提上了裤子,再仔细一看,在钢筋后面有一个女工正在指着自己。
原来,在自己方便的时候,没看到正在蹲着身子被钢筋阻挡了视线的这名女工,而自己小便的过程,也被这名女工看在了眼里。 随后这名女工张某上前拽住了老刘的衣服,不仅对着老刘一阵破口大骂,更是直接报了警。 原来,张某之所以如此气愤,是因为按照老家的习俗,如果看到这样的事情,是要娶自己的,如果不娶的话,就要给自己买一身衣服,再放鞭炮去晦气,还要包一个红包。 老刘感觉很不可思议,便想要拒绝对方,民警介入之后,经过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老刘赔偿给对方3060元钱,衣服红包就不用买了,自己去买就行了。
有人就说,这女的兼简直就是敲诈勒索,人有三急,不是你被看了,而是你看了别人,你应该给别人赔偿。 那么,老刘是否要赔偿给张某? 其实,老刘是在上厕所,并不是故意猥亵他人的,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即如果是故意裸露身体的,也应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但是,老刘毕竟是上厕所,并不是故意猥亵或者故意裸露身体的,因此无需承担行政拘留的处罚。 不过,老刘的行为,虽然是过失的,但是毕竟给张某带来了损害,因此也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张某是有权要求老刘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过,由于侵权行为采取的填平原则,即张某应当举证,因为老刘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多大的损害,据此才有权要求多少的民事赔偿。 反过来,既然老刘的隐私被张某看到了,张某要不要赔偿老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本案中,并不是张某有意看老刘隐私部位的,所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老刘也是无奈,赔偿给了对方3000多元,才换来了对方的不追究,其实如果对方要追究,最终能不能获赔3000元都是一个疑问。
性别一换就不一样了
这女的多转转可以发家致富了…
要是性别转换,你看是谁赔偿谁
碰瓷新招数,在工地这他妈能一天挣几万块钱
性别一换还是男方赔钱。
真实的事件是:他看见那女的从远处过来了,他也不在乎,故意在那里尿尿的,心里还很得意!没想到碰到狠人了,这也是活该!
按照习俗,被看到一定要取了那个女的,
现在懂法的人真多,不像以前没啥损坏打个招呼就各自走人了,现在骑个自行车碰一下马上倒地不起来
这女的家乡是哪里?我要去走走,看到漂亮的我也方便一下,按照她们那个地方的风俗就可以娶那个漂亮女人做老婆了,想不到还有这样的好事。
是我的话赔个78给你
这法院也真够可以的!才知道为什么碰瓷能成为一个职业!
编你妹,傻子才信你写的
瞎编瞎放屁的故事
那就给一百块红包打发了吧
坚决不赔,看你能把我咋样。
这八卦小编就是那个女民工?
一个盯着看么
这女的不用工作,每天就建窝尿的就行了
遇到看上的女孩,让她看,看了就有老婆了
编!
我曾经在马路也看到一个老妇方便,当时吓我一跳,是不是该向她索赔精神损失。
请解释一下:女工偷看别人小便,她被伤害到什么?
以前听崇明农村当地人说过男人只要低头尿尿哪怕尿到女人脚跟前也不算调戏。我觉得此话有些道理,人有三急呀,低头解决很正常,如果抬头情况就不一样,有其它用意之嫌!
那男的看了女的呢?又该如何判[doge]
假的
10米之外,啥也看不见的。
版本T0就是不一样
无法形容
诈骗,
民警介入调解后老刘赔了3060元![捂脸哭][捂脸哭][捂脸哭]
是我不但不赔,还要甩她两巴掌
赔偿个毛线,就我把牢底坐穿,也不会给一毛钱💰
小编所取的题材相当巧合,不然的话就不会成为一篇烂文。
民警真会办案子
女子应该庆幸不是出生在印度,要不然自己都有可能在街上嘻嘻
废话
警方和女方诈老刘钱财!
如果是我就不赔,直接聚回家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