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对谁错?”重庆,一女子逛街,突然想吃盐花生,恰好路边看到有位大娘在卖花生,生意火爆,上前称了2斤。不料,女子不知道是不是一时忘记了,没有付钱就拿走了花生。大娘意识过来后,非常生气,立刻追了上去,可途中突然摔倒了,不省人事。有路人看到后,实施了急救措施,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遗憾的是,大娘不幸离世。事后,大娘家属认为大娘系女子故意不给钱气晕致死,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索要赔偿,但调查结果有所差异。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案情微调) 陈晨(化名)是个地道农村姑娘,小时候家里种植了花生,每次到丰收时,大部分拿去卖点钱贴补家用,还有一些就是家里食用,其中一部分会做成盐花生,这是陈晨的最爱。 之后,陈晨去了外地打工,虽然也能看到有卖盐花生的档口,但始终不是自己想要的味道,非常怀念妈妈做的盐花生。 陈晨每天工作也忙,偶尔得空就会和朋友去逛街,但陈晨比较节约,都是去逛步行街,一是商品种类多,二是价格都比较亲民。 事发当天,陈晨和朋友相约去买点衣服,来到一条新装修好的步行街,想看看有什么捡漏的机会。 逛了几个小时,陈晨和朋友都买到了自己想要的衣服,期间,两人突然聊到了花生,当即决定找找有没有卖盐花生的档口。 又找了半个小时,眼看就到步行街尽头了,本打算放弃,陈晨听到一个叫卖花生的声音,就闻声而去。 陈晨远远望去,看到刘大娘(化名)正在卖自己心心念念的盐花生,而刘大娘档口围着不少顾客,这说明口味应该不错。 陈晨拉着朋友走上去,试吃了几颗,觉得确实不错,准备买上几斤,尝尝鲜。 等刘大娘忙的差不多了,陈晨就和刘大娘说要买2斤花生,刘大娘嘴上答应后,就继续忙了起来,按照顾客来的时间一个个打包花生,没有太关注付钱情况。 陈晨不知道是不是被什么事情耽搁了,竟然没有付钱,接过大娘递过来的花生,转身就离开了。 刘大娘之后抽空看了一下,发现陈晨没有付钱,而这些都是自己辛苦钱,气坏了,立刻循着陈晨离开的方向追了过去。 途中,刘大娘不知道是不是太气了,还是被什么绊了一下,突然摔在了地上,整个人没了动静。 路上行人看到后,赶紧帮忙实施救助,还拨打了急救电话,但等医生来了后,刘大娘已经没有了呼吸,送医抢救后,不治身亡。 事后,刘大娘家属先是以陈晨涉嫌盗窃、过失致人死亡等违法犯罪行为报警,警方介入调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刘大娘家属不服,找上门,以刘大娘系生气死亡为由,要求陈晨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遭到陈晨拒绝。 后警方调查,确认刘大娘应该系绊倒死亡。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定? 1、陈晨是否涉嫌盗窃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刑事犯罪可能呢? 盗窃罪是故意型犯罪,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过失型犯罪。 根据《刑法》第14条河第15条规定,故意犯罪要求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过失犯罪则要求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预见到后轻信可以避免,发生某一结果。 在本案中,陈晨是否故意不想给刘大娘买花生的钱,在陈晨否认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告原则,无法断定其系故意,而推定是不是有意为之,不符合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且金额也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同时,陈晨即便是故意没有付钱,但其肯定也是自认为刘大娘没有发现,继而才离开,虽然可能预见到刘大娘可能事后发现追过来,但应该无法预见刘大娘会因此发生摔倒或生气而死亡结果,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过失。 也就是说,陈晨在本案不会构成犯罪。 2、陈晨是否应当对刘大娘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要求符合四个要件,分别是过错、侵权行为、损害,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 同时,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标准,不同意刑事领域,前者一般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后者要求排除合理性怀疑标准。 在本案中,陈晨没有向刘大娘付花生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肯定是有过错的,且足以导致刘大娘在发现后会追上前索要钱款,这虽然不会直接导致刘大娘死亡,但确实可能使得刘大娘绊倒或气晕死亡。 也就是说,陈晨未付款的行为,与刘大娘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在没有证据证明系刘大娘自身疾病或他人行为导致的情况下,陈晨行为对刘大娘死亡有相当作用力,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 不过,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刘大娘作为成年人,其无论是因生气或是绊倒死亡,均有自身的原因在,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