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70岁残疾老人坐公交车,下车后走了9公里。11天后,却溺亡在一工厂的池塘里。老人女儿安葬完母亲后,闯进公交公司办公室,砸坏电脑和烟灰缸,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上海奉贤区法院)
李灵英闯进公交公司,把电脑,烟灰缸砸了个稀巴烂。
公司负责人怒斥她像个疯子。她大声回怼:“你才是疯子,你还我母亲的命!”
董新华长叹一声,心里后悔万分,如果时光倒转,他一定不会让那个老人下车。可惜这世上没有如果。
他开车多年,每逢站点,有人上下车,都很正常。
那天,半路上来一个老太太,老人刚上来就蹲到地上,问她也不说话。
他和售票员以为老人不会说话,就没再追问。
车子驶了几站后,眼看要到六院,他好心提醒老人下车,他以为老人是去看病。因为老人没有家属陪伴,且身体有残疾的情况下坐车,一般都是去医院看病。
他出于以往的经验和习惯,让老人下车。老人没吭声,老人旁边一年轻女孩扶着她下车。
董新华开车继续前行。
这样的事情他每天都要遇到,因此他并未在意,可他万万没想到,因为他这个举动,竟让他背上一场官司,而且人生中第一次站在被告席上。
第二天,轮到他休息,他去公司时,却遇到一个女人气呼呼出来,女人边走边跟公司领导吵架,说她妈妈不见了,老人有残疾走路不方便等等。
董新华详细询问老人的相貌后,对女人说:“我昨天拉了这个老人,她在六院那边下车了。”
原来,那天坐车的老人叫黄学英,女人叫李灵英,是老人的女儿。
黄学英老家是安徽的,她10年前因为脑梗被确诊为意识障碍,孩子们为了让母亲安享晚年,就把老人接来同住。
老人有二级残疾,走路不便,最主要脑子也不灵光。李灵英知道母亲必须要时时有人照顾,他们上班时,她总是叮嘱所有能帮她看顾老人的人。
事发当日,夫妻俩去上班,她叮嘱女儿要看好外婆,谁知女儿去洗碗的空隙,老人竟然不见了。
李灵英跟丈夫在周边到处寻找,却始终没看到母亲的身影,她急得都要哭了,她把母亲接来享福,没想到竟把母亲给弄丢了。
但她也知道,母亲走不远,周边就只有公交车站牌,说不定母亲是坐车去哪了,于是她就去公交公司,要求查看监控,不料公司领导却让她报警,双方发生争执。
她出来时,遇到董新华,确认母亲是从公交车下车的,就急忙到处寻找,寻找无果后,她到处张贴寻人启事。
公交公司也帮忙张贴寻人启事。
但10天过去了,老人依旧毫无消息。第11天,李灵英接到电话,说有她母亲的消息,她急忙赶去一个废弃工厂的池塘,看到母亲的遗容后,却晕了过去。
全家人怀着悲伤的心情,把老人运回老家安葬,回到上海后,她开始去寻找母亲死亡的真相,但监控显示,老人从董新华的车上下来后,竟一个人慢慢走了9公里,之后就失去了踪迹。
至于老人如何进入那个池塘,却成为一个永远的谜。
之后,李灵英和丈夫以及女儿把公交公司和董新华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1、李灵英说,董新华明知老人有病,就不该让她一人下车。可董新华却让老人下车,让老人处于无人看护的危险状态之中。
公交公司没有社会责任感,造成老人溺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公交公司和司机应该赔偿他们各项损失。
2、公交公司经理生气地说:
老人上车后一直坐在地上,司机到医院附近时提醒老人下车看病,他们已经尽到基本的义务和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父母、子女担任监护人。
黄学英老人已经七旬,她的监护人自然应该是她的儿女,出事之时,老人跟着女儿同住,那女儿就应该承担起监护的职责。
可李灵英明知道老人有病,为何没有好好看护?却反而让老人一人独行,以至于发生意外。
更可笑的是,老人下车后,已经蹒跚独行了9公里,都没有一个人看到她,凭什么要求公交公司来承担这样一份沉重的社会责任?
3、法院审理后认为:
老人上车后,司机看到她的情况,以为是看病,在医院附近提醒下车,符合正常人预期。
现有证据显示,老人下车后,缓慢行走了9公里之后才溺亡的,这说明老人的死跟公交公司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求,3474元诉讼费减半收取1737元,由原告支付。
同时,法院也向公交公司发函,遇到类似情况,要对老人进行帮扶。
公交公司也成立了专门的救援小组,如果再遇到黄学英老人这样的事情,司机会第一时间给救援小组打电话,由小组来处理。
虽然我们理解李灵英失去母亲的痛苦,可凡事都要讲道理,不能因为老人坐过公交车,就把责任全推到公交公司和司机身上。
法院的判决再次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并非谁死水有理,而是客观公正地去判决。
本案虽不是当下发生的案例,却仍有很深的教育意义。
你怎么看?
公交公司要进行反诉!
要讲责任,其女儿应负全责,去砸公交公司是犯罪行为。
砸了办公室的东西也要赔偿的,这女的迟早要讹人
司机怎么帮忙?难道还要带她去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