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甘孜,男子到银行存款,第二天被银行通知说银行卡上多存了一万块,要求男子限时补

米粒侃社会 2024-11-18 17:55:49

四川甘孜,男子到银行存款,第二天被银行通知说银行卡上多存了一万块,要求男子限时补齐。可男子却说,存款当天,有个人业务凭证为证,双方都是确认了的,怎么现在又说自己少存了?紧接着银行拿出录像以证明男子当时的存款确实少存了一万,男子却表示,这视频有真有假,谁知道你有没有做过手脚呢?

(来源: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发当天,男子赵浩拿着一个黑色袋子来到银行,填好了个人存款单之后,就直接到了窗口,把钱款从黑色袋子里,一捆一捆的拿了出来。

柜台里面的工作人员则在里面把钱款一捆一捆的放好。刚开始,柜员将10捆放到了一起,之后柜员又拿到了三捆。

后来银行提供的证据视频显示,柜员将10捆中的一捆拿了出来,之后将9捆扎在一起放入了钞箱,然后将剩下的钱扎了起来,放入了钞箱。

银行的业务凭证显示,当天银行系统是赵浩存入了13.2万元到银行卡上。但是到第二天的时候,银行结算系统提醒,少了一万元。

经过反复核查,终于发现是赵浩这一单业务,在存款的时候,柜员将10万中的那一捆拿出来,又放入了剩下的钱款中,重复计算了一万。

银行赶紧联系赵浩,要求赵浩补上这一万元的亏空。但是赵浩却说,这不太合适吧。当时个人存款凭证上清楚写着是存款13.2万元,彼此双方都确认了的,怎么现在不承认了呢?

但银行态度强硬,说已经查清楚了,就是赵浩这边少存了一万元,如果赵浩不补齐的话,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赵浩一听这个就有点急眼,说自己存了多少钱,你们银行是确认过的,怎么现在银行钱少了,要别人承担责任呢?这是什么道理?再说了,你们银行不是号称“离柜概不负责”吗?怎么现在不说这个了?

银行要求赵浩在限期内必须把一万元的亏空补上。赵浩直接挂断了电话,根本不想再搭理银行。

就这样,银行直接把赵浩告上了法院,请求确认赵浩银行卡上多出来的一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判令赵浩将一万元返还银行。

法院查看了银行提供的案发当时视频录像,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涉案一万元对于赵浩来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赵浩前往银行办理存现金业务,欲办理业务为13.2万元,但是根据银行提供的视频来看,赵浩当时递入柜台的金额为12.2万元,致使银行受损失1万元,赵浩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因此,法院判令赵浩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银行补缴存款1万元。

但赵浩不服,立即提起上诉,赵浩表示:

1.案发当时,有双方确认的个人业务凭证为证明,证实自己存了13.2万元。

2.银行提供的视频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

3.一般来说,银行对每天的账目都会进行核对,本案却是第二天银行才发现短款,不符合银行现金业务操作制度。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赵浩称银行提供的视频资料真实性值得怀疑,是否经过合成或者改变无法证实,对此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通过银行提供的监控影像可以清楚查明,赵浩在办理存款业务时交存的现金实际为12.2万元,银行在此次业务中遭受了1万元的损失。

赵浩没有给出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其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致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利益。

因此赵浩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涉案银行补缴存款1万元。

最终二审法院还是驳回了赵浩的上诉请求。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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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1-18 18:12

    银行不能吃亏的,你懂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