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位年轻漂亮的女子,为了保持一个好的身材,便在一位男私教的介绍下,花费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1-18 22:27:52

浙江杭州,一位年轻漂亮的女子,为了保持一个好的身材,便在一位男私教的介绍下,花费15600元,办理了私教课,可万万没想到,才仅仅上了8节课,这位男私教就离职不干了,女子借此提出了退款的请求,但却遭到了拒绝。   任雨(化名)一个比较爱美的年轻女子,为了锻炼身体的同时,保持一个好的身材,她特意在下班之后,来到一家健身房办理了会员卡。   刚开始,她选择独自一个人练习,但练习的时间久了,难免就会出现枯燥乏味的情况,她也渐渐的萌生了打退堂鼓的想法。   期间,也有不同的教练过来推销私教课,但无论是教学方式,还是人格魅力方面,都没有让任雨满意。   当天下班以后,任雨正在练习的过程中,突然有一位特别阳光的男生走了过来,向任雨热情的打招呼。通过对方的穿着打扮,任雨确定这是健身房的私教。   此时的任雨恰巧比较无聊,也就对方聊了起来。整个聊天过程相当的愉悦,任雨也在对方不遗余力的介绍下,花费15600元,办理了这位教练的私教课。   按照任雨的想法,她所有的私教课,都应当是这位男私教来上,可哪知道在上了8节课以后,这位男私教就离职。   “我当时在外地,结果他们接连给我换了两个教练。”任雨说,她当时知道换教练的消息后,第一时间就觉得失望,所以再也没有去健身房。   等到闲下来时,任雨就想要去健身房,将剩下的钱给退回来。   按理说,这是健身房违约在先,退款应当不成问题,可哪知健身房却玩起了套路。 健身方先是表示要收取30%的服务费,而后要表示任雨办私教课时,课程从550元优惠到了390元,所以想要退款的话,课程必须按照550元计算。   对这个提议,任雨虽然不认可,但也没有什么办法,只能无奈的的妥协下来。哪知健身房临时出尔反尔,表示又要收取8节的课程费,总共就是要扣除16节的课程费。   都说泥人都有三分火,更何况这还是健身房过错在先,而且任雨还打听到,和她签约的男私教原来是个实习教练。于是,认为受到欺骗的任雨找到媒体曝光了此事,同时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有网友表示,健身就健身,为什么非得要男私教,还只能是以前那个;也有网友称,只要别人花了钱,那就有权力选择合适的私教,这明显是健身房违约在先,还想耍赖。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首先,任雨来到健身房消费的行为,系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任雨花费15600元,与健身房签订的是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私教合同,基于合同的约定,健身房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视为违约。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纵使双发之间的合同约定中,没有就中途更换教练进行约定,但按照大众一般人的认知来看,私教课也应当具有人身属性,随意更换私教,应当属于违约行为。   这就好比,有学生去补课时,图的就是A老师,可是A老师却被换成了B老师,那这就是违约行为。   所以个人认为,健身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属于事实上履行合同的不能,应当为任雨全额退款。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就本案而言,健身房在明知任雨就是奔着实习男私教的情况下,却向任雨隐瞒了对方是实习教练的事实,致使任雨做出了错误的选择,所以侵犯了任雨享有的上述三大权益。   而且,任雨这种提前付款消费的方式,属于预付费式消费,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1条第4款规定: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本案中,健身房未按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私教服务,所以在退款时,就不得扣除优惠的部分。   最后,诚信是经营之根本,健身房这种耍赖的行为,终究会作茧自缚。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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