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在超市买东西,用信用卡刷单32元。一个月后,他查消费清单,却发现自己竟然被扣了3200元。男子去找超市,但超市却不承认,还说他已经在POS机单上签字。男子让超市提供监控,超市却说监控坏了。男子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法庭上,男子拿出一份证据,案子先后经过两审,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江苏中院)
这天,王师傅闲来没事, 坐在院子里,把他的信用卡账单看了一遍。
院子里微风习习,他惬意地坐在石凳子旁边,一张张看着他的消费单。然而,当他看到其中的一张单据后,却脸色大变。
一个月前,他有一张消费单据,竟然是3200元。他平常买的都是小东西,根本花不了这么多。
他思来想去,也想不起自己买了什么贵重东西。
于是,他根据账单上的消费地址,找到那家超市。他终于想起,事发当日他跟妻子一起去看望生病的姐夫,在此处买了一瓶酒。
可一瓶酒,如何值3200元?
他很难受,他一个月退休金才3000多,他和老伴儿省吃俭用,这莫名其妙被扣掉的3200,相当于他一个月的退休金了。
如果这笔钱真是被他消费掉,那他无话可说,可如果这钱是被超市多刷的,那就太冤枉了。
他纠结几日后,决定找超市老板索要钱财。
于是他找到超市老板,说明情况。
超市老板名叫惠东,他和妻子合开了这一家小超市,他听说王师傅的遭遇后,立马同意帮助调查。
王师傅心中大喜,他来之前做好种种心理建设,他害怕超市老板不给,毕竟那是3200元,况且已经过去了一个月,如果超市老板不认账,那这笔钱就很难要回来。
超市老板的通情达理,让他心中大喜,暗自赞叹,遇到了好人。
但是,他还没有到家,就接到超市老板的电话:“我已经让店员们查了,不是超市弄错的。而且你已经在POS单上签了字,这些钱就是你花的。”
王师傅心中一沉,他急匆匆拐回去,要求超市提供一个月前的监控。
但老板却说,一个月之前的监控已经坏掉,他也没办法。
王师傅不相信,事情哪有那么巧,他坚持要看监控。惠东不得已打开监控。
果真,其他时间段的监控都有,唯独王师傅买酒的那个时间段监控坏掉了。
王师傅一气,当场跟超市老板吵起来。
但吵架不解决问题呀,虽然两人大吵,但超市老板坚决不肯退钱。
最后,王师傅气呼呼回家去了。
回家后,他气得一夜未眠。第二日,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老板惠东返还不当得利3168元。
1、王师傅提供了自己的残疾人证明。
王师傅右眼失明,左眼0.3,是4级视力残疾。
当日,超市收费员把POS单据给他的时候,他眼睛根本看不清,他只是根据习惯在上面签下自己的名字。
但他做梦都没想到,超市居然把32元收成3200元。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超市把32元收成收成3200元,多收他3168元,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给他。
唯一的遗憾是,当时超市收费员没有把小票给他,所以他没有证据。
2、超市老板说,他在单据上画圈圈的时候,就已经尽到提醒义务。
事发当日,王师傅买了苏烟和酒,共计3198元,又买了两块口香糖,凑成3200元。
王师傅自己在POS单上签字后,他又在上面画圈,他已经对王师傅尽到提醒义务。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王师傅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在POS单上签字,就等于他确认当日在超市消费3200元。
可他却在事发后一个月内又来索要钱财,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他的诉求。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王师傅说,事发当日超市没有给他小票。那么,就应该由超市来举证。
超市先是说他们监控坏掉,之后又说找不到小票,他们没有计算利润的做法。
根据法庭调查,超市说的话并不可信。
超市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提供监控,账目以及流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判令超市预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给王师傅3168元。
一审判决后,超市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发生后,该超市注册了他的商标,并更换了超市名称。
如果他们不更换,这一场官司下来,他以后的生意指定会受影响。
王师傅因为视力不好,签字时没注意,也给他自己带来了一场麻烦。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如果使用POS机刷卡,在签字时一定要看下金额,我们在超市购买的物品,一定要保存好购物小票,以便维权。
对此,你怎么看?
监控怎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