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花1800元约女子去酒吧喝酒,期间亲吻抚摸女子均被推开,随后女子报警称被猥亵。男子辩解说这是有偿陪侍,女子却说:这是你自愿赠与我的,别人陪酒都要2500元!
(案例来源:河南法制报)
长夜漫漫,男子觉得无所事事,想要去喝点酒消遣一下,但是一个人喝酒又太无聊,于是男子在酒吧找了一个女孩,邀请她一起喝酒。
经常在这种场所玩,男子对这里的规矩一清二楚,他非常大方地给女子转了1800元,女子收下了,随后二人一起去一边喝酒。
酒吧里热闹非凡,各种声音混合在一起非常热闹,喝了一会,在这种气氛的烘托下,男子将手放在了女子身上,随后就摸索着往她衣服里伸。
但是女子一直往旁边躲,躲了几下男子没停手,女子又将他推开了。男子见状停下了动作,但是过了一会他又搂过女子想要亲她,女子再次将他推开了。
男子不高兴了,自己给了1800元怎么动都不让动呢?这钱不是白花了?两人呛了几句,女子竟然直接报了警,称被男子猥亵了。
@梅姐说法
这下男子的酒一下子醒了,可是清醒后他却更加气愤了,大家说好了的,怎么变卦不说还报了警,这不是坏了规矩吗?然而女子却不管这么多,坚持称遭到了男子的猥亵。
民警对他们进行了调解,男子称,他们已经达成了合意,双方是有偿陪侍,自己已经给了钱,动她一下就是陪侍的服务内容。
但是女子称,她不是这里上班的,也没有在酒吧入职过,不存在有偿陪侍一说。
男子又说,他给女子发过小费,有转账记录为证。女子称没有小费,这些钱根本不是小费,是男子之前自愿转给她的,属于无偿赠予。
民警询问女子到底想怎么解决,并问她,如果男子赔偿她1000到1500元,她是否愿意接受。
女子干脆地回答,不愿意不接受,最少要1800元,因为6楼的酒水促销员陪侍就是要1800,有的促销员陪酒都要2500元。
女子的意思是,她不是干这行的,别人陪侍的女孩都要最少1800元,还有要2500元的,给她1500太亏了,她要1800元已经很少了。
事发后有人感叹,现在的年轻人怎么了?为什么三观如此感人?那么多正经工作不干,非要去做这种擦边的?
女子对人家收费情况这么清楚,男子转给她1800元她不可能不明白是什么意思,既然干了这行,就要遵守行规。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所谓有偿陪侍是否合法?男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1、首先,所谓的有偿陪侍是不合法的。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本事件中,如果男子与女子之间确实存在有偿陪侍的合意,那么他们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的行政法规。
一般来讲,娱乐场如果所提供或者从事有偿陪侍活动,一经证实将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责令停业整顿3至6个月。
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1万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另外,如果提供有偿陪侍一方和对方存在卖淫嫖娼行为,那么双方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2、其次,男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猥亵。
男子声称双方达成了有偿陪侍的合意,但这并不能成为其对女子进行骚扰或猥亵行为的合法依据。
男子未经女子明确同意,将手放在女子身上并伸进其衣服,以及搂抱并试图亲吻女子,这些行为明显违背了女子的意愿,构成了对女子的猥亵。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事件中,男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社交的界限,侵犯了女子的人身权利和尊严。即便男子给女子转了1800元,也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性质。
虽然女子称自己不是从事有偿陪侍工作的,但她在这种场所收下1800元的,到底是为了什么,大家心里也都有杆秤。
这件事反映出了部分年轻人在道德和法律观念上的淡薄,无论是男子企图通过金钱获取不当的行为许可,还是女子在金钱往来上的模糊态度,都显示出了对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漠视。
金钱诚可贵,但是品德价更高!